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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不可自行改变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6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商标局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与注册的商标图案不一致,如文字、图形、颜色及其搭配出现变动。这一行为是《商标法》所禁止的。

  如某摄影室将注册在42类的一件服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标志由3个汉字和一个特有花边组成,商标的名称与标志中的文字相同。被许可方在做广告时,仅用了3个汉字,丢掉了商标特有的花边。该摄影室以对方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为由,要求与被许可方解除商标许可合同。被许可方认为,其在广告中使用的是商标的名称,绝非商标的标志,因而不存在违约行为。有关专家认为,商标名称只是商业行为中的俗称,在《商标法》中并无法律地位。被许可方使用商标标志中3个汉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商标的使用。因此,被许可方的说法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实际上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而这一被改变的商标成企业为一件新商标。对改变后的商标标注注册标记,是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改变后的商标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是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派生出来的,与该注册商标有直接关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特别要注意按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标志使用。尤其是图文商标,既不能缺了文字,也不能缺了图形,注册时有拼音字母的也不能少了,否则可能演变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直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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