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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1/25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形式要件,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在申请人主体、申请日期、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类别、规费及其缴纳方式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法条主要有:《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其他规章的规定。经过形式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则进入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所做的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内容形式审查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对该申请是否受理的审查过程。形式审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审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的程序。 

  商标申请人如果不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或超越了法人行为能力范围,则不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注册事宜。 

  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未经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未出具外国申请人所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的,也一律不予受理。 

  (2)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 

  商标局以收到该商标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并编定申请号(与核准注册号一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则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先后来确定各自申请的具体日期,从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 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申请人应当按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之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裁定应依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销售量、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因素作出。有关抽签操作规则见: 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 。 

  (3)审查商标申请所申报的商标数量。 

  根据一件商标一类商品/服务一份申请的原则,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一份申请书只在一类商品/服务项目上申报了一件商标。凡在一份申请书上申报了两件以上的商标名称或图形,均不予以受理。 

  (4)审查有关商标申请书的填写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应提交的书件、商标图样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代理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注册费用是否交纳等。 

  (5)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则由商标局子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6)申请地理标志的如果没有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即使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来对待。 

  《通过形式审查后的审查结论》 

  (1)凡申请手续符合规定,提交的书件资料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过程——实质性审查。 

  (2)如果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退回有关商标申请书件,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果重新申请,补齐所有手续后再作申报。如申请人或代理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申请费用。(见《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第十八条) 

  (3)如果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进一步修正的和完善的,商标局发给《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内容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并交回商标局。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者超过补正期限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有关商标申请书件予以退回申请原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正期限为15天,现《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正期限已改为30天。} 

  关于补正时限的说明: 

  直接递交的,已递交日为准; 

  邮寄通知的,以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邮戳日为收到通知日期,以申请人交寄邮局的邮戳日作为交付日期,对于没有邮戳或者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自《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15天,不管申请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而后再加30天时间作为补正的最后时限; 

  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天,该文件视为送达。 

  《形式审查实例》 

  形式审查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部分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申请知识和要求不甚了解就匆忙行事,或部分商标代理人不负责任、工作草率、敷衍了事,而造成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规范、出现差错或遗漏等所造成的。这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既耗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耽误了注册的时间。在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的情况下,小事不慎将会遗憾终身。以下例举部分形式审查案例,以供参考: 

  (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泰州友谊印刷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委托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及加盖的企业公章均为“泰州友谊印刷总厂”,但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名称确为“泰州友谊印刷厂”,不附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的规定。 

  对此,商标局将“泰州印刷总厂“的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后,对该企业公章和《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补正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2)“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登记名称不一致”案 

  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黛绿丹”商标。经审查,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市“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企业名称及单位介绍信的公章也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但申请书加盖的企业章戳却是”福建省石狮市林达信利达服装厂“,商标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不能确认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黛绿丹”商标申请书件退回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对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问题进行补正,并将补正后的申请书寄回商标局。 

  (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春阳”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人未按商标局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对此,国家商标局将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的“春阳”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事务所,要求该事务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的公章后寄回国家商标局。 

  (4)“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长沙市北环商店再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颗心”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规定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商标申请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对此,国家商标局将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一颗心”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15日内,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后寄回国家商标局。 

  (5)“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完整”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山市大和商行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CHRISTUN LAEROIX”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未填代理的商标名称,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规定。 

  对此,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事项不全为由,将中山市大和商行在第十八类商品上申请的“CHRISTUN LAEROIX”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5日内,将该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完整,寄回国家商标局。 

  (6)“申请商标注册书件缺少《营业执照》复印件”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泾川县二轻机械厂在第18类商标上申请注册“泾峰”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国家商标局要求每件商标申请书应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的规定。未附送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确认申请人所申报的商品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或登记的经营范围,也无法确认该申请人是否具有注册申请人资格。 

  对此,商标局将泾川县二轻机械厂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的“泾峰”商标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所需的材料补齐,连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7)“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自行更换商标图样”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深圳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卫生制品厂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恒盾卫士灵”商标。经审查,发现拼音有误,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将改正的商标图样贴在原拼音有误的图样上,覆盖了原商标图样和图形要素分类章,不符合我局对补正后图样的要求,视为自行更换商标图样,商标局退回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对图样拼音文字有误的,依商标局规定,申请人应将补正后的商标图样寄回商标局,由商标局审查人员粘贴标注。申请人或代理人自行粘贴图样并将原图覆盖的,申请书作废,商标局予以退回,不予受理。 

  (8)“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图样不符合要求”案 

  广州大班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大班Fur Salon”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粘贴的商标图样为一有色图形和文字剪贴而成的。 

  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申请人将商标图样随意的剪贴拼凑,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发给申请人补正通知,要求其重新制作商标图样,并限其收到补发通知15日内,将其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9)“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缺商标图样”补正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在到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地奥”商标,经审查,该申请未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图样十份”的规定办理,未附送商标图样。 

  据此,商标局将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地奥”商标的申请书件返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杂收到补正通知后15日内,补齐商标图样,连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10)“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补正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广东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在到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图样。经审查,该申请书所贴商标图样为红、蓝、绿相间彩色图样,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也标明保护指定颜色,但其商标注册申请书简所附的商标图样却是黑白的,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的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杂收到补正通知书15日内,将其指定的彩色图样10张,清晰黑白墨稿一张,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11)“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图样不清晰”补正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高明市新圩镇鸿发纸类制品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HF”商标。经审查,该申请委托书填写的商标名称为“HF”,但商标注册申请书所贴商标图样及所附送的10张商标图样很不清晰,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商标图样必须清晰”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高明市新圩镇鸿发纸类制品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HF”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5日内,将制作清晰的商标图样10张,连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12)“商标图样方向不明”补正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南人防实业开发集团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经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只驻明是图形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粘贴商标图样的位置上没有粘贴商标图样,在其附送的10份商标图样中,既无中文,也无字母,更未表明商标图样方向。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无法确权,无法办理公告、注册和发给《商标注册证》。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将中南人防实业开发集团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将商标图样帖杂申请书指定的位置,并连同其他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13)“商标图样帖错”补正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库车县水泥厂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金龟”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的商标名称为“金龟”图形,但申请书所贴的图样明显倒置。 

  据此,商标局将库车县水泥厂在第19类商品申请注册的“金龟”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14)“商标图样过大”补正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昆明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宏达”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贴的商标图样及所附送的10份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的规定,该商标图样过大。 

  据此,商标局将昆明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宏达”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10份,连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15)“商标图样过小”补正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亨奇鲜啤(加拿大)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HENGH”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书上所贴的商标图样及附送的10份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到九条“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小于5厘米”的规定,赶商标图样不仅小于5厘米,且图样又由字母、枫叶及花边构成,清晰度较差,难以辨认。 

  据此,商标局将亨奇鲜啤(加拿大)有限公司在第五类商品上申请的“HENCH”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10份,连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16)“申请商标注册不专用部分”应予标注的补正案 

  广东顺德市桂州镇皇子食品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食品上注册“皇子食品系列”商标。该商标为图形、文字的组合,其文字是“皇子食品系列”及拼音。经形式审查,商标中“食品系列”及拼音属于食品行业常用术语,不能独家专用。据此,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的商标图样中去掉“食品系列”和“SHIPINXILIE”。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其补正后的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保留其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17)“商标图样、文字书写不规范”的补正案 

  江西某酒厂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沪奉”商标,商标图样中因“奉”字书写不规范,审查人员查阅多种字典,难以找到出处。 

  据此,商标局退回其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奉”字的出处,并于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该“奉”字补正材料连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如果申请人找到文字出处或者对文字进行了规范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书件寄回商标局,商标局将保留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如果申请人找不到“奉”字的出处,又不对文字进行规范处理,商标局将退回其申请,不予受理。 

  (18)商标图样中汉语拼音有误的补正案 

  广东潮阳市棉城港城制衣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山水”商标,商标由图形、汉字及其拼音组合而成。“山水”拼音正确书写应是“SHAN SHUI”,其商标图样中汉语拼音有误。 

  据此,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对商标图样进行改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其改正的商标图样与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19)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缺商标图样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地奥”商标。经审查,该申请未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图样十份”的规定办理,未附送商标图样。 

  据此,商标局将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地奥”商标的申请书件返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后15日内,补齐商标图样,连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20)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补正案 

  ××× 商标事所代理的广东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经审查,该申请书所贴商标图样为红、蓝、绿相间彩色图样,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也标明保护指定颜色,但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所附的商标图样却是黑白的,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的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5日内,将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10张,清晰黑白墨稿一张,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21) 商标图样贴错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库车县水泥厂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金龟”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的商标名称为“金龟”图形,但申请书所贴的图样明显倒置。 

  据此,商标局将库车县水泥厂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金龟”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22)《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颗心”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规定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商标申请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据此,商标局将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一颗心”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后寄回商标局。 

  (23)申请入名称、地址与证件不一致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犍为县玉律镇王强家具厂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洪椿”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为“犍为县玉律镇王强家具厂”,申请人地址为“四川省犍为县玉律镇风石街”,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虽未注明企业名称,但按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负责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而该《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负责人为“王玉芝”,地址为“犍为县玉律镇玉律街百司宿舍”,即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均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和地址不一致,视为两个企业。 

  据此,商标局将犍为县玉律镇王强家具厂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的“洪椿”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收到补正通知十五日内,将补正的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24)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自行更换商标图样不予受理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深圳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卫生制品厂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恒盾卫士灵”商标。经审查,发现拼音有误,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将改正的商标图样贴在原拼音有误的图样上,履盖了原商标图样和图形要素分类章,不符合我局对补正后图样的要求,视为自行更换商标图样,商标局退回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对图样拼音文字有误的,依商标局规定,申请人应将补正后的商标图样寄回商标局,由商标局审查人员粘贴标注。申请人或代理人自行粘贴图样并将原图样覆盖的,申请书作废,商标局予以退回,不予受理。 

  (25)《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商标标识与《商标代理委托书》所附标识不一致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福建漳州芗城美舒鞋厂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明确表示委托厦门商标事务所代理“恒胜”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粘贴的商标图样和所附的10份商标图样上,其商标文字却为“恒腾”,商标局确认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所附商标图样不一致。 

  据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该商标事务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补正,并将其补正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26)申请书上粘贴的图样与所附图样不符的补正案 

  河南启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启元”商标。经审查,申请书上所贴图样与所附的10张图样不符。两商标文字虽然相同,但图形组合有很大差别,违反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申请书件退回河南启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补正后的商标图样连同申请书一并寄回。如果申请人补正的图样与申请书上原贴图样一致,商标局将保留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如果申请人补正的图样与申请书上原贴图样不一致,商标局将不保留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而以补正后的收文日期为申请日期,重新编定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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