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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5/7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

  是一个颇引人注目的问题。《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在第一部分“总条款与基本原则”中用第6 条专门述及权利穷竭问题:“在符合上述第3 条与第4 条的前提下,在依照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用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各国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的法理著述与司法实践,实际上存在着很大分歧。在谈判TRIPS 的过程中,这些分歧并未能调和。TRIPS 回避了这些分歧,采取了中立的态度,依据相关规定,TRIPS 就权利穷竭问题对成员国未作任何要求,而对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则作了强行性的规定。由此可见,WTO 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利益与政治考量自行阐发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由于权利穷竭原则与解决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联系密切,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逐渐加快,以及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放开,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很可能面临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因此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无疑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因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商标权的穷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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