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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利用获准注册的商标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7/14
  注册商标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标的权利。如果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则应该在榜定的商品上使用并依法得到保护。作为一种所有权,商标权具有排他性,他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所核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厦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厦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由于在商品上使用几个注册商标法律未作规定,商标权人可以根据推销商品的需要,在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但最好应加注注册标记.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因为速不是强制性规定,商标权人依这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时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但未标明注册标记对保护注册商标的权益有不利之处: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要求处理时,人民法院可能会因侵权人不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而时其从轻处理;三是要求侵权A赔-偿损失时,对方可能因不知为注册商标而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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