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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满意怎么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4
  《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商标权人如果改变了一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即被看作另一个商标。原来的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改变了的商标无关,如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改变后的商标已脱离原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范围,并可能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还需要重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即使是汉字商标注册后,使用与注册字体不同的繁(简)体或艺术体形式,也必须重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因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文字作为商标注册,注册什么字型其专用仅仅限于这种字型,如果注册的是简(繁)体字,而实际使用繁(简)体字,或注册的是宋(隶)体字,而实际使用隶(宋)体字等,即被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因为字型与商标的外观有极大的关系。此外,改变字型还可能在外观上与他人商标近似,从而造成商标侵权。
  可见,如果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满意.想要改变一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雏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必须通过行使注册商标重新申请权来实现。具体内容请参看本书第二部分“商标注册申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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