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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别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意见怎么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5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可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商标异议的含义商标异议是指对桌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异议人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人.也可以是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入,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权人当然依法享有异议权(参见经典案例7)。
  商标异议的期限商标法规定的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的期限,称为异议期。异议期限不能延长,也不能申请延期,但如果异议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必须强调的是,如果超过3个月,商标异议权则丧失(参见经典案例8)。
  异议的手续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既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其中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通过邮寄书件办理。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办理,申请异议首先必须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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