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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别人获准注册的商标有意见怎么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5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含义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对已经获准注册的不当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意见,要求撤销。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人对于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不具显著性的商标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和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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