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可见,在提起商标权诉讼的过程中,为制止将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不法侵害,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主体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证据申请人捉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①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②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程序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座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先予执行并不意味着原告一定胜诉,原告申请先予执行也是有风险的(参见经典案例。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申请人应依法缴纳相应费用,一般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