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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8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注册商标许可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一定地区及时期内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并因此而获得报酬。双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商标依法注册是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途径,因此,只有注册商标才存在被许可使用的法律必要。而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律保护,不需建立商标的使用许可关系,任何人均可以善意使用而不承担法律意义的商标侵权责任(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除外)。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无权向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
  ·商标许可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商标注册人才可以作为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假借注册人名义或者受注册人委托,充当商标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范围,其标的不受法律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商标许可使用权的内容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商标专用权的延伸,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不应强制干预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许可人(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人可以保留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时使用商标。
  无论商标权人保留或者足放弃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条件下,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转移,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根据上述内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一般而言,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许可使用权虽然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但是过多的许可使用可能导致商标信誉的损害,从而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参见经典案例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的县级工商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即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但不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类合同在法律上称为要式合同),那么,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不能生效,也就没有法律效力。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由许可人签署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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