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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法庭调查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8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的全面调查,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法庭调查顺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当事人陈述。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理人发言陈述。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陈述时,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主张得以成立的理由来进行陈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击对方,或离题千里,漫无边际,以简洁、明了为宜。
  ②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该阶段对于整个庭审活动的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听取审判长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发现有遗漏,一定要向审判长讲明,并请求将此列为争议焦点,因为如果忽视了此阶段异议权的行使,势必导致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实得不到法庭调查和辩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您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法庭只审核了其中两项,而您又没有提出来,合议庭很容易认为您已经放弃了第三项权利。
  ③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包括出示证据、请求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质证对方的证据。
  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诉讼胜败的关键。
  ④宣读鉴定结论。一般是先宣读鉴定书,然后由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宣读鉴定结论后,审判人员可询问您的意见;您也可以经法庭许可,向鉴定人发问,也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许可,由人民法院决定。
  ⑤宣读勘验笔录。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勘验而依法制作的笔录应当庭宣读,在勘验时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像应该向您出示。在宣读、出示后,应询问您对笔录内容、照片或图像的意见。
  ⑥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出的其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该注意的问题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阶段的中心环节。您和悠的诉讼代理人,绝不能因为自己已有准备而轻视法庭调查,更不能满足于原拟定的代理词中确定的材料和观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应集中精力,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认真听取审判人员的发问,注意有无需要补问的起容,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各方证人的证言,注意发现新问题和矛盾,分析证据的客观性及其法律效力等。
  ②在法庭调查阶段,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经法庭许可,可对对方当事人、证人及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这是一种调查事实的特殊方式。发问时应注意:对已经调查核实的问题,不宜再问;对对方当事人的发问要注意礼貌,不应发难;对审判人员遗漏而未查证的事项,通过“发问”,予以弥补。
  ③仔细查看法庭出示的物证、书乒,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真伪,对于不真实的部分及伪造的证据等应及时指出。对一些有疑问的材料,您可以申请复查。
  ④对有待进一步查明或者反驳的事项您应认真记下,以备进一步查明或法庭辩论用。
  ⑤根据法庭调查中出现的新情况,在法庭调查阶段,抓紧时机,对已准备好的代理词做必要的修改,以免在法庭辩论阶段造成被动。
  对您本人的要求作为当事人,即使您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仍应争取亲自出庭应诉,以便在庭审中陈述事实与自己的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有些律师担心当事人说一些多余的话,甚至因此导致败诉,所以不愿当事人亲自到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您首先要与自已聘请的律师沟通,尽量让律师了解足够多的信息,包括一些对您不利的信息,如果突然想起或者对方提到律师不知道的情况,也应该及时告诉他,听取他的意见,同时要注意与律师的配合,即使是在法庭上,也可以授权律师替您陈述事实与理由。
  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您应尽可能亲自到庭。因为证人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当事人面前具有难于撒谎的心理,即使撒谎,可能也会有不安表现,所以这是期待得到真实证言的必要方法之一,而且您听到证言后也可能会唤起记忆,记起对自已有利的事实和情节,或记起反驳谎言的事实。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时出庭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的一项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决不是与您为难,您无须害怕,也不应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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