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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10

  通知申请人井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祝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舍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递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末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柬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瑰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一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每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套谎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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