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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中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11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子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干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颧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iOqe以下。
  第四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并- q擞、销毁。
  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正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穰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中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曲,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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