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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救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16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羌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w,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蹙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  则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月IO日国务皖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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