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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福及蝙蝠图形”与美国“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争议始末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18

中国“安福及蝙蝠图形”与美国“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争议始末

中国“安福及蝙蝠图形”与美国“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争议始末 梁宏安   2000年12月31日,江苏省灌云县图河乡云兴酱醋厂收到国度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下达的评审字(2000)第3598号《第821316号“安福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结局裁定书》,结局裁定中国国内贸易匆匆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称贸匆匆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DC科米克斯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灌云县图河乡云兴酱醋厂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821316号“安福及图”商规范予注册。至此,“安福及图”商标与“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经过6年多的比赛,完美地画上了句号。   “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请求注册遭异议 【IMG】uploadImages÷2004118122181690。jpg【÷IMG】  1994年7月11日,江苏灌云县图河乡云兴酱醋厂(以下称被异议人),为本人酿造的酱油、醋商品申报“安福及蝙蝠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代理人连云港市商标事务所遵照商品国内分类,在第30类的酱油、醋商品上为其制造、上报了《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注册请求书》和相干资料。商标局受理后,经过情势审查和本质审查,于1995年12月7日,对初步审定的“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予以布告。1996年3月6日,在法活期限内,美国的DC科米克斯公司和列支敦士登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通过贸匆匆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分手向商标局递交了对初步审定并已布告的《第821316号“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异议请求书》。   异议人(美国)DC科米克斯公司的重要异议理由是:异议人创建并领有“BATMAN蝙蝠侠”版权,作为商标已在世界140多个国度获650多项注册,在中国多类商品上进行注册,是国内著名商标。被异议人商标“安福及蝙蝠图形”,以蝙蝠为背景,与异议人商标中蝙蝠侠胸前蝙蝠徽章标记完整雷同,形成对异议人商标专用权及版权的侵占。  异议人(列支敦士登)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的重要异议理由是:异议人“蝙蝠图形”商标在世界100多个国度获得注册,1984年在中国注册,是世界著名商标。被异议人“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图形局部与异议人商标都为蝙蝠图形,只管运用商品不在同一类别,但醋和酒的制造方式和销售渠道雷同,已形成近似商标。   代理人无偿供给法律支援  面对来自美国的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被异议人一时不知所措,不知怎样办才好。作为代理人的连云港市商标事务所的任务人员在钻研了异议人的重要异议理由后,做出了免费为被异议人辩论、用法律兵器赞助被异议人保护非法权利的抉择。  针对异议人所提的重要异议理由,代理人偏重抓住以下4个方面进行反驳辩论。一是被异议人的“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与异议人举证的商标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同点,也就是说被异议人的“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已具备了注册所须要的条件———首创性和明显性。二是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都宣称举证商标是世界著名商标,但两异议人却都没有供给能证实其举证商标是世界著名商标的有效证实资料。世界著名商标不是凭嘴巴喊进去的,也不是靠笔杆子写进去的。症结是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效劳等诸多方面的形象,在普通消耗者心目中的印象。即便是世界著名商标,也应出具相干组织或部门颁发的证书。否则,只是一句空话。三是被异议人的商标拟定运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举证的商标核准运用的商品,基本没有形成相似商品。抓住这一点的目标,就是让异议人“扩张类别掩护”的理由不攻自破。遵照国内通例和国内上掩护常识产权的有关协定,只要著名商标才享受扩张规模掩护的优先权,而举证商标既不是世界著名商标,又与被异议商标未形成近似商标,所运用的商品又不雷同,也不在同一类别,“扩张类别掩护”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第四,抓住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辩论,在本人辩论的理由高低工夫。力争做到一个观点,一条理由,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有充足的证据、确实的事实来证实。经过充足的预备,一份3000多字的《异议辩论书》如期上报给商标局。   商标局裁定:准予“安福及蝙蝠图形”注册  经过审理,1998年7月9日,国度工商局商标局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和被异议人的辩论,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定:被异议人在酱油和醋上请求的商标由“安福”文字和“蝙蝠”图形组成,异议人美国DC科米克斯公司在中国第9、16、25、26、28类商品上分手注册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整体形成、直观后果及呼叫上明显不同。  异议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烈性酒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是圆中写实性蝙蝠图,与被异议人商标抽象化蝙蝠图不尽雷同。蝙蝠是天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植物,在商标注册中,其形象不宜为一家独占。鉴于上述起因,运用在功用、用处、产品外观等方面非相似商品上的两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不形成近似,不会形成消耗者的误认,两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19条规则,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821316号“安福及图”商规范予注册。   美方请求复审再遭失败  对商标局的上述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未提异议复审请求。而DC科米克斯公司却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又一次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   异议复审请求人DC科米克斯公司提出异议复审的重要理由是:异议人的蝙蝠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明显局部都是一个蝙蝠图形,足以引起消耗者混杂。两商标在呼叫上形成近似,在创意上完整雷同。异议人既然对“蝙蝠图形”商标享有版权与商标运用权,这些权利就应遭到法律确实切掩护。  异议人还称,该商标在全世界200多个国度获准注册,早已为宽广消耗者相熟,“蝙蝠”图形商标已成为著名商标。消耗者看到被异议蝙蝠图形必会联想到异议人的“蝙蝠”形象,并误认被异议商标的运用经过异议人的受权与允许,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商业上的亲密联络,从而招致误认、误购。因而,异议人图形商标应遭到跨类别的特别掩护。   另外,即便异议人“蝙蝠”图形商标并未在中国获准注册,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著述权法》的有关规则,异议人在美国已获版权注册掩护的作品,在中国同样享受版权掩护。被异议人剽窃异议人商标的行动显然违背了《商标法实行细则》第25条,“侵占别人其余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动,属典范的不正当竞争行动和以诈骗手腕获得注册的,应为法律所阻止。  代理人对异议人的复审理由,偏重从以下3个方面为被异议人再次做出反驳辩论:一是再次强调异议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与被异议人的“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在整体形成上具备明显不同,两商标的发音及其含意也不同,两商标的创意不同,核准运用的商品不同。二是强调异议人商标中的蝙蝠人图形中的“蝙蝠徽记”尽管是一种存在的能够复制的作品,但这一作品与存在于大天然中的蝙蝠本相无太大差别,不具备首创性;而且该图形只是“BATMAN及蝙蝠侠”连环画中的一个组成局部,而不是主体局部,按《中华国民共和国著述权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则,该图形不能享有版权。第三,偏重强调异议人在中国注册的是“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并未注册“蝙蝠图形”,对其不领有专用权。而且,异议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并非著名商标。而被异议人的商标运用多年已被宽广消耗者所接收。被异议商标应准予注册。   商评委在做出的异议复审结局裁定书中指出:经复审,异议人DC科米克斯公司在中国第9、16、25、26、28类商品上注册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与被异议商标“安福及图”在整体构造、视觉后果及发音上存在明显差别,指定运用商品为非相似商品。异议人虽享有“BATMAN”、“蝙蝠侠图形”以及“蝙蝠图形”的版权,但蝙蝠是天然界中罕见的植物,受版权掩护的只是异议人的“蝙蝠图形”特别的体现情势,并不能依此排挤别人运用有关蝙蝠的图形。而被异议商标中的“蝙蝠图形”与异议人的“蝙蝠图形”有明显差别。异议人所供给资料尚缺乏以标明其“蝙蝠图形”及“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是著名商标。因而,异议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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