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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清算组诉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21

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清算组诉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案


   被告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清理组,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三路振兴电子大厦B座二楼。

  担任人刘明华。

  委托代理人刘江天,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振兴工业大厦2B。

  法定代表人徐爱平。

  委托代理人赵碧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诞生,安徽舒城县人。

  被告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清理组诉被告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普通顺序,于2005年4月28日地下闭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江天、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碧华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通知称,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是1993年9月23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20万元国民币,外方股东为香港汉家园货柜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占公司83。3%的股份,中方股东为深圳陆岛实业有限公司,占16。7%的股份,运营期限自1993年9月23日至2003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明华,董事为:刘明华(董事长)、邱光(副董事长、总经理)、徐爱平、徐俊斌、郭婉珍。

  徐爱平是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原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被告)的财务总督。

  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是2003年7月31日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国民币,股东为徐爱平,占公司60%的股份,另一股东为唐肖林,占公司40%的股份,该二股东为夫妻关系,运营期限自2003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法定代表人为徐爱平。

  被告是徐爱平与其配巧合资注册的公司,因而受其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徐爱平应用邱光出差在外,将公司公章、财务章交由徐爱平治理之际,擅自扣押之后不再还给总经理,并且在法定代表人刘明华露面讨取之时,仍拒不交出,从而将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消除在公司治理事务之外,完成了其控制被告的目标,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徐爱平应用控制被告的时机,未经股东、董事会赞同,擅自将公司价值上千万元的注册商标转让给本人的公司(被告)。被告以为徐爱平擅自由有关转让协定上盖章,不是被告实在意思示意,是无效的法律行动,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与被告签署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90467、1682303)转让协定和转让行动无效,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号的注册商标返复被告;2、由被告承当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辨称,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历,同时,其起诉缺少事实根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于1993年正式成立,运营期限为自1993年9月23日至2003年9月23日,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刘明华,总经理为邱光,董事成员中除上述二人外,还包含徐爱平、徐俊斌、郭婉珍。运营规模为开发、消费运营逆变式弧焊电源、开关电源、盘算机软件。公司成立时并制订了《中外合资运营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合同》和《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章程》,其中,合同中商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势力机构,抉择公司的所有严重事宜,对于下列事项由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抉择:……7、触及各方权利的事宜。”公司章程中亦规矩公司董事会抉择公司的所有严重事宜,并在“终止及清理”一章中规矩,公司合营期限为10年,合营各方如一致赞同延伸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深圳市国民政府提交书面请求,经赞同前方能延伸。合营期满或提早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理顺序。

  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徐爱平,运营规模为电焊机装备的消费,电子产品的销售。

  2003年12月7日,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将商标编号为1090467及1682303两项商标转让给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并经布告失效,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华及总经理邱光知悉此预先,以为商标转让未经董事会决定,五个董事有四个不知情,转让系由董事徐爱平控制了公司公章擅自转让,并向国度商标总局提出异议。

  2003年8月25日,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抉择公司运营期限届满遣散,并抉择成立清理组,担任进行公司遣散的清理任务,并任命了清理组成员及责令公司董事徐爱平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总经理私章及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公司财务账本等与清理有关的材料交给清理组。董事会决定上有董事刘明华、徐俊斌(刘明华代)、郭婉珍、邱光的签名。2004年1月16日,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治理处备案登记了清理组成员名单,深圳市工商局请求该公司清理组遵照法律规矩依法展开清理任务。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实:徐爱平为被告公司的董事,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矩,董事会是被告公司最高权利机关,抉择公司所有严重决定。被告对此证据实在性予以确认,然而以为与本案无关。2、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实:徐爱平是被告公司股东,其运营的公司的营业规模与被告运营的公司业务规模雷同,徐爱平的行动已形成《公司法》中的竞业阻止行动。被告对此证据实在性予以确认,然而以为与本案无关。3、商标档案、律师函、商标转让布告各一份。证实:1)、被告委托深圳市运营商标事务所对被告的商标进行了转让的法律事实;2)、国度工商局于2003年12月27日出具布告解释两个商标被转让的事实;3)被告已委托的律师就能够转让状况的事实不供认;4)、被告公司对国度工商局提出异议,不供认转让。被告对商标档案中商标代理委托书、转让请求注册商标委托书、注册转让布告的实在性予以确认,但对致国度商标局的函的实在性不予确认,以为证据反应的内容不具备实在性。4、控诉状、报警回执各一份。证实:1)、被告已于2003年8月26日发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非法控制公章,伤害被告公司好处的行动,向深圳市公安报案;2)、已向招商派出所报案,徐爱平应用控制公章的行动,非法转让商标;3)、商标转让行动不是被告的实在意思示意。被告对控诉状的实在性不予确认,以为证据反应的内不具备实在性。对报警回执的实在性予以确认,然而以为与本案无关。5、董事会决定、清理组抉择、律师信件各一份。6、瑞凌电源营业执照一份。7、企业清理组备案回执一份。8、瑞凌电源技巧公司营业执照等报纸遗失申明一份。以上证据证实:董事会已发明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公司严重材料被徐爱平本人控制,同时,为了避免其擅自转让公司资产包含商标,请求其出借公章。被告对董事会决定、清理组抉择证据的自身没有异议,但对其内容有异议。对律师函的实在性不予确认,以为证据反应的内容不具备实在性。对瑞凌电源营业执照、企业清理组备案回执、瑞凌电源技巧公司营业执照等报纸遗失申明的实在性予以确认。

  根据被告的请求,本院向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进行考察,该所出具状况解释,称“我所于2003年9月22日下午5时50分接到邱光报案称其公司财务经理徐爱平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账本等12种物品和账本整个强行带走,徐爱平被公司清除职务但拒不出借物品。经查此案属经济纠纷。”

  以上事实,有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商标档案、律师函、商标转让布告、控诉状、报警回执、董事会决定、清理组抉择、律师信件、瑞凌电源营业执照一份、企业清理组备案回执、瑞凌电源技巧公司营业执照等报纸遗失申明、状况解释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主体身份能否适格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的转让协定和转让行动能否无效。

  对于被告主体身份能否适格的问题,本院以为,根据法律规矩,公司章程规矩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余遣散事由涌现时公司能够遣散,并应成立清理组,清理组在清理时期能够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运动,本案中被告依法成立,并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在电源公司实践已处于被遣散的状况下,其能够作为被告向被告提起诉讼,因而,对被告提出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历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撑。被告称电源公司局部董事抉择提早终止合营对公司清理,违背相干规矩。本院以为,根据电源公司章程规矩,合营各方如一致赞同延伸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深圳市国民政府提交书面请求,经赞同前方能延伸。合营期满或提早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理顺序。现该公司未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而其运营期限为自1993年9月23日至2003年9月23日,因而,在公司运营行将到期的状况下,于2003年8月25日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公司运营期限届满遣散,成立清理组的抉择,在时光上及内容上并不属于提早终止合营,抉择事项契非法律规矩及公司合同及章程规矩,应属有效。

  对于涉案注册商标的转让协定和转让行动能否无效的问题,本院以为,尽管由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将商标编号为1090467及1682303的两项商标转让给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的行动已经国度商标总局布告失效,然而,根据有关法律及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章程的规矩,公司严重事项应该经过董事会决定通过,现被告向本院主意转让行动无效,并提出徐爱平应用邱光出差在外之际将公司公章、财务章控制,并未经股东、董事会赞同,擅自将电源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本人为股东的公司即电器公司,被告并提出报警回执、遗失申明等证实其主意,本院调取的派出所证实亦可印证此观念。根据证据规矩有关规矩,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许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义务供给证据加以证实,现本案被告已就请求转让公司商标不是公司实在意思示意(即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赞同),没有相应董事会决定供给了初步证据,在此状况下,因为被告在庭审中主意其转让非法,并有董事会决定及转让合同,因而,相应举证义务在被告。现被告未能在本院指活期限外向本院提交在国度工商局备案的对于转让商标的董事会决定及转让合同,因而,其应该承当相应对其不利的效果。根据有关法律及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章程的规矩,作为公司严重事项,转让公司注册商标应该经过董事会决定通过,现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商标编号为1090467及1682303的注册商标未经董事会决定通过或全部股东赞同,不属于公司实在意思示意并违背了法律强迫性规矩,其转让行动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矩,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富应该予以返还,因而,被告应将上述两注册商标返还给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因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已经进入清理顺序,由清理组详细清理企业财富,因而,被告应将两注册商标返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矩,裁决如下:

  一、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将商标编号为1090467及1682303的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被告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的行动无效;

  二、 被告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失效之日起10日内将商标编号为1090467及1682303的两个注册商标返还给被告深圳瑞凌电源技巧有限公司清理组。

  案件受理费国民币1000元,由被告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承当,该款被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裁决失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被告,本院不再清退。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国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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