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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时期,涉案双方达成和解——“乳珍”商标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1/30

  最高院再审时期,涉案双方达成和解——“乳珍”商标
 
  1988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钻研所以牛初乳为原料研制出一种自然保健养分品。事先担任开发的研发人员一定想不到,这个产品会引发一场连续7年的注册商标与通用称号的争执。

  阅历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国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等国民法院的“乳珍”案离开了最高国民法院请求再审,近日,在最高国民法院闭庭历程中,上海科星生物技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星公司)与哈尔滨金星乳业团体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当庭达成了和解,一场中国乳业备受关注的商标纠纷正式闭幕。

  再审焦点仍为能否侵权

  在最高国民法院再审的法庭争辩中,单方的争议焦点仍为金星公司在包装上运用“乳珍”二字能否形成了对上海科星公司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的侵权。

  上海科星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获得了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并将其用在牛初乳素产品上,经过多年运用,“乳珍”商标获得了较高的荣誉并博得了相称一局部消耗者的认同。同时,上海科星公司还受权完达山等乳业公司运用“乳珍”商标。

  上海科星公司以为,金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消耗的产品上,除厂名和标注“金星”商标外,将“乳珍”二字突出运用于产品的明显地位,从字体、字形等方面都大过其“金星”商标,足以使消耗者误认该商品标识的中心是“乳珍”二字,足以形成消耗者混杂,此行动是侵占上海科星公司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权行动。

  同时,上海科星公司以为,哈尔滨中院及黑龙江高院在判案历程中将注册商标“乳珍”一词判断为通用称号的重要证据缺少。

  上海科星公司代理人指出,中国乳制操行业协会是官方组织,不具备对事实和法律作出评判的主体资历,中国乳制操行业协会向法院提交的证实已经逾越了该协会的职能和章程,哈尔滨市中院及黑龙江省高院仅凭中国乳制操行业协会作出的证实就认定“乳珍”一词是通用称号,缺少压服力。

  同时,对于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一词能否通用称号的问题,早在1997年9月,原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做出了“乳珍”一词非商品原料通用称号的《“乳珍及图”商标采纳复审结局裁定书》。2006年6月,在商评委作出的《对于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中,再次认定了这一点。

  综上,上海科星公司以为,其享有商标权的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非法有效,要求最高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的(2008)黑知终字第53号民事裁决,并保持哈尔滨市中院作出的(2005)哈民五初字第1号民事裁决书。

  当庭和解抵偿10万元

  金星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乳珍”二字是通用称号。早在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请求之日前,安达市伊康生物技巧有限公司就研制出了牛初乳产品。中国乳制操行业协会是中国乳制品最具威望机构,其作出的证实有效且可信。商评委不具备认定才能就认定乳珍非通用称号,不具备威望性和法力效应。

  就本案而言,金星公司在产品中赠予的牛初乳素是从安达市伊康生物技巧有限公司处购置的,同时,其随产品赠予的是初乳胶囊并非是牛初乳(乳珍)。金星公司并未将乳珍胶囊作为产品发售,只是将其当做赠品随所售产品赠予。且在包装上虽有“乳珍”二字但并非将其作为商标运用,商品上所运用包装仍是“金星”,缺少以淡化上海科星公司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此外,早在几年前,金星公司就已经停滞了在商品上运用‘乳珍’二字的行动。”金星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示意。

  最终,在法院的调停下,单方达成和解协定,金星公司供认第1240204号“乳珍及图”商标非法有效;不在产品上运用“乳珍”二字;同时,金星公司抵偿上海科星公司10万元。

  上海科星公司董事长王毅在接收中国常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示意,这场连续7年的商标战役走到今日终于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上海科星公司在这个案件上所投入的财力物力远远越过此次和解的10万元。“我想,之所以能保持到今日,凭仗的就是一颗保卫‘乳珍’商标的决计。”王毅说。

  案件回忆

  1988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钻研所以牛初乳为原料研制出一种自然保健养分品,定名为“乳珍”。2003年,上海科星公司受让了“乳珍及图”商标,将其运用在该公司消耗的牛初乳素产品上,并通过商标许可许可伊利、完达山等乳制品厂商运用“乳珍”字样。

  2003年6月,上海科星公司发明金星公司将“乳珍”字样印制在其消耗销售的婴儿奶粉、幼儿奶粉、中老年奶粉等产品包装物上,以为金星公司侵占了其商标权。2004年12月,上海科星公司将金星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院,要求法院判令金星公司立刻停滞侵占“乳珍”商标权的行动,停滞消耗、销售标有“乳珍”字样的产品并抵偿其经济丧失90万元。哈尔滨市中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一审裁决:金星公司立刻停滞侵占上海科星公司“乳珍”注册商标权的行动,立刻停滞运用和烧毁带有“乳珍”字样的包装物,并抵偿被告上海科星经济丧失和为禁止侵权行动所领取的合理开销25万元。

  金星公司不服裁决,向黑龙江省高院请求再审。2007年2月28日,黑龙江省高院收回民事裁定书,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中断原裁决履行。2008年6月3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了(2007)哈知再初字第2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决认定金星公司不形成商标侵权,撤销了该院此前作出的一审裁决。

  随后,上海科星公司向最高国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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