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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宣布“杏花村落“商标异议复审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2/1

    最高法院宣布“杏花村落“商标异议复审案 
 
  最高国民法院24日宣布了2010年中国法院常识产权司法掩护十大案件之一“杏花村落”商标异议复审案。法院通过此案审理标明,关于知名商标并非当然可以将其掩护扩大至一切商品类别。

  【案情摘要】

  第147571号“杏花村落杏花村落牌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于1980年12月15日请求注册,核定运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1997年4月9日被商标局认定为知名商标,现注册人为山西杏花村落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杏花村落公司)。2002年2月28日,安徽杏花村落团体有限公司在第31类的树木、谷(谷类)、酿酒麦芽等商品上提出第3102476号“杏花村落”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注册请求。山西杏花村落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山西杏花村落公司不服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2010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酿酒麦芽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山西杏花村落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决保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86号裁定。山西杏花村落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等国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杏花村落”与酒的联络,并非始自山西杏花村落公司对引证商标的运用、宣扬。杜牧的知名诗句早已使人们将“杏花村落”与酒商品联络在一起,山西杏花村落公司应用这种早已存在的联络树立引证商标一在酒类商品尤其是汾酒商品上的知名度并使之成为知名商标,但由此对引证商标一的掩护也不应不适外地扩张,尤其是不应该阻止别人同样地从杜牧诗句这一大众,资源中获取、抉择并树立本人的品牌,只要不会形成对引证商标一及山西杏花村落公司好处的伤害即可。安徽杏花村落团体公司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请求注册被异议商标,并缺少以招致相干大众,误以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相称水平的联络,从而削弱引证商标一的明显性或不当应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荣誉。被异议商标的请求、注册未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因而裁决保持一审裁决。

  【典范意义】

  依据商标法的规则,已注册的知名商标可以阻止别人在不雷同或许不相似商品上注册和运用,但其前提是会误导大众,,致使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好处可以遭到伤害。因而,关于知名商标并非当然可以将其掩护扩大至一切商品类别。本案裁决进一步明白指出,只要足以使相干大众,以为对运用诉争商标的注册、运用人和知名商标注册人具备的相称水平的联络,从而削弱知名商标的明显性、贬损知名商标的市场荣誉,或许不当应用知名商标的市场荣誉的情况,知名商标注册人能力阻止别人注册和运用。本案二审裁决关于在详细情况下如何判定能否对知名商标形成伤害作出了合理的剖析,关于处理此类问题有肯定的指示意义。此外,二审裁决还明白了商标首创性和明显性的关系,以为商标的首创性尽管可以影响商标的明显性水平,但并不能因没有首创性就认定缺少明显性或明显性较弱。知名商标已为中国相干大众,广为通晓,当然具备较强明显性,此时其商标能否为商标注册人所首创并不会对知名商标掩护规模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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