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商标法制
专家说法
普法窗口
案例评析
商标新闻
 
  新闻中心  
宝鲁泰克斯再次为商标“Voltex”上诉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2/12

宝鲁泰克斯再次为商标“Voltex”上诉

  上诉人青岛宝鲁泰克斯电源有限公司(简称宝鲁泰克斯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9年7月22日,上诉人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榆、杨梅到庭吸收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宝鲁泰克斯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了“Voltex”商标(简称请求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一)的注册请求,其指定应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2007年10月10日,商标局做出ZC4687707BH1号商标采用通知书,采用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采用选择,于2007年11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2008年10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8)第19979号《关于第4687707号“VOLTEX”商标采用复审选择书》(简称第19979号选择),请求商标予以采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文字商标,由纯英文字母组成,且均不是英文中固有的词汇,没有含义,两商标的区别仅在于请求商标“Voletex”绝关于引证商标“VOLEX”多了一个字母“t”,该区别属于细微区别,相关群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造成近似商标。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宝鲁泰克斯公司未提交短缺证据予以证明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区别,因而,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应用的商品造成类似商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9979号选择。

  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请求商标核准注册。其理由为:引证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与请求商标请求应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同,因而,请求商标请求应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审判决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作为依据是伙伴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听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宝鲁泰克斯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其指定应用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

  2007年10月10日,商标局做出ZC4687707BH1号商标采用通知书。商标局认为请求商标已与引证商标造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采用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

  引证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二)为第256567号“VOLEX”商标,其请求日为1985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7月20日,经延展,有效期至2016年7月19日。商标专用权人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指定应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电配件如插头;插座;开关;灯架等,其类似群为0912—0913。

  宝鲁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采用选择,于2007年11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其理由为:一、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不造成近似商标。1、读音上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依据英语发音规则,请求商标的发音上分为“Vol”和“tex”两部分音节,重读部分在“tex”,而引证商标的发音则为一个音节,重读部分在前部分;2、外形上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互相区分。请求商标由6个字母组成,引证商标由5个字母组成。而且请求商标字母组合最中间处加有“T”字,使得请求商标的主体部分在“tex”部分。因而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形上就有了区别;3、含义上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互相区分。请求人作为电源厂家,从事对“VOLT”(电压)的控制。另外,“Voltex”也意味着到达顶点的“VERTEX”中“EX”的含义,“Volt”和“ex”的组合就是请求商标的创意滥觞。而引证商标的含义非常明显,“VOLEX”是引证商标所有人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的中文音译,消费者不会将沃莱克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与请求人混淆和误认。二、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请求应用的商品具有区分性。请求商标请求应用的商品为低压电源,是0913组第四部分第二段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中,电缆是0912群组商品,而电配件,如插座、开关是0913组第四部分第一段商品,其商品所在群组段落与请求商标有区别。并且,请求商标请求应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在应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是不同的,引证商标的消费群体是普通消费者,而请求商标的消费群体是消费高端电子科技产品的公司及厂家。三、请求商标已经实际应用多年,请求人关于请求商标已经投入了大批的财力和肉体,如果因为区别非常明显的商标被采用,关于请求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将会造成请求人的平凡财产损失。综上,原告宝鲁泰克斯公司请求核准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

  2008年10月20日,商评审委员会做出第19979号选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造成、呼叫近似,且均无含义,造成近似商标。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低压电源与引证商标核定应用的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奇特应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群众,的混淆误认,已造成应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宝鲁泰克斯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对宝鲁泰克斯公司在第9类低压电源商品上提出的第4687707号“VOLTEX”商标的注册请求予以采用。

  在本案二审审理时代,宝鲁泰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请求商标与引证商标请求应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截然不同的说明及依据》。

  以上事实有第19979号选择、ZC4687707BH1号商标采用通知书、采用复审请求书、请求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为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应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请求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则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采用请求,不予公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推敲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应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群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首先,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0913,引证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的类似群为0912-0913,两者具有相同的类似群组。其次,请求商标指定的商品为低压电源,引证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蕴含开关、插座等,两类商品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上述两类商品上应用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群众,的混淆、误认。因而,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应用的商品造成类似商品。宝鲁泰克斯公司关于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少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宝鲁泰克斯公司主张请求商标指定应用的低压电源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的产品与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但其在本案二审时代提交的证据缺少以证明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该证据也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选择的依据,因而,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鲁泰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则,本院判决如下:

  采用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