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商标法制
专家说法
普法窗口
案例评析
商标新闻
 
  新闻中心  
判定图形商标能否近似时,不能仅根据含意及呼叫,还应斟酌其图形局部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1/4
 
  2003年1月,湖北天然人万某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请求了3件“蜻蜓”图形商标(见图1、图2、图3),指定在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帽等10种商品上运用。迄今的8年间,这3件商标可谓命运多舛。
 

  首先在该3件商标异议期内,浙江省的红蜻蜓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引证其享有专用权的6件“红蜻蜓”图文商标(见图4、图5、图6、图7、图8、图9)向商标局针对万某的3件“蜻蜓”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但其异议理由均未获支撑,3件“蜻蜓”图形商标亦被准许注册。随后,红蜻蜓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请求异议复审。复审当时,3件“蜻蜓”图形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在足球鞋、鞋商品上注册。万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日前,法院对3案一审裁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针对红蜻蜓公司的3件异议复审请求分手重作裁定。

 

  “蜻蜓”相争

  据理解,红蜻蜓公司引证的6件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重要包含鞋、服装等。该公司针对上述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异议理由重要为,这3件商标均重要由“蜻蜓”图形形成,已与其6件引证商标形成运用在雷同或相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理由受到商标局否认后,红蜻蜓公司向商评委提交复审请求时又称,3件“蜻蜓”图形商标系摹仿该公司已经著名的“红蜻蜓hong及图”,违背了商标法对于著名商标掩护的相干规则,而且万某请求注册这3件商标纯属歹意。

  据悉,红蜻蜓公司相干“红蜻蜓及图”商标曾先后于2004年和2008年分手通过司法和行政顺序被认定为皮鞋商品上的著名商标。此外在行政审理阶段,红蜻蜓公司曾向商标局和商评委提交了相干媒体报道等多份证据资料,以证实其引证商标具备的著名度。针对红蜻蜓公司复审所指,万某辩论时示意,其请求的3件商标与红蜻蜓公司的商标差别明显,而且其不存在红蜻蜓公司所指的“具备歹意”。

  随后,商评委联合上述单方的理由及所提交的相干证据,重要对单方商标能否形成近似进行了审理。据商评委审理以为,单方商标所指事物皆可辨认为“蜻蜓”,因为红蜻蜓公司提交的涉案相干证据能够证实在3件“蜻蜓”图形商标请求注册前,其相干引证商标在皮鞋商品上已具备较高著名度,斟酌到该著名度,万某请求的“蜻蜓”图形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若与该案相干引证商标并存,轻易招致相干大众,误以为单方商标存在特定的联络,从而对单方商品起源发生混杂误认,因而,3件“蜻蜓”图形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与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已形成运用在雷同或相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商评委还以为,因为“蜻蜓”作为一种昆虫在天然界中广泛客观存在,其作为注册商标独占受掩护的规模不宜过宽,且涉案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局部在视觉后果上尚有肯定差别,加之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赖以著名的皮鞋商品与3件“蜻蜓”图形商标指定运用的服装等8种商品不属于相似商品,红蜻蜓公司亦未证实其引证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运用及著名度状况,因而3件“蜻蜓”图形商标可被核准在这8种商品上注册。

  据理解,在异议复审阶段,商评委综合斟酌红蜻蜓公司提交的涉案证据后,以为尚缺乏以证实其相干引证商标已成为著名商标,而就红蜻蜓公司提交的“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据,商评委系将其作为著名商标受掩护的记载在复审阶段予以斟酌。据此,红蜻蜓公司对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属于复制、摹仿其已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的主意,未能得到商评委支撑。

  图形是症结

  只管商评委在3份裁定中均以为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局部存有差别,但商评委对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运用在足球鞋、鞋商品上与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形成近似商标的认定论断让万某不能接收。

  据理解,万某在3起诉讼中均诉称,单方商标均未形成近似商标,且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具备著名度不代表消耗者当然会发生联想。商评委则保持其被诉裁定看法。红蜻蜓公司亦示意赞同商评委被诉裁定看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国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将涉案焦点问题定为单方商标能否形成近似商标。据该院对3案作出的一审裁决称,判定商标能否近似,应以相干大众,对商标的认知为基本,并联合被对比商标的各形成因素综合判定。该院还以为,鉴于基于个别的消耗通例,相干大众,通常会从商标的音、形角度对商标予以认知,故商标的音、形系判定商标能否近似而应偏重斟酌的因素。因相干大众,通常难以从商标的含意这一角度对商标予以认知,故商标的含意在商标近似性判定中并不占重要位置。在这3起案件中,尽管单方商标体现的均是“蜻蜓”,且3件“蜻蜓”图形商标亦通常会被称之为“蜻蜓”,从而使得单方商标具备雷同的含意及近似的呼叫,但3件“蜻蜓”图形商标系图形商标,因而在判定单方商标“能否形成近似商标时,不能仅因为其具备基真雷同的含意及呼叫即当然地认定其形成近似商标,而应同时斟酌其图形局部。否则,将会招致有关蜻蜓这一现有事物的商标注册被不适外地垄断”。

  经法院审理以为,鉴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图形与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的“蜻蜓”图形具备明显的差别,而相干大众,对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认知很大水平起源于其图形局部,而非仅起源于该商标的含意及呼叫,故相干大众,并不会将该商标与红蜻蜓公司的引证商标相混杂,单方商标并不形成近似商标。

  据此,万某的起诉理由得到法院裁决支撑。

  近日,记者得悉,商评委已提出上诉,红蜻蜓公司则未在上诉期内上诉。记者联络了红蜻蜓公司常识产权部担任人程女士,她示意基于商评委已就3案上诉,红蜻蜓公司因而废弃上诉,而对于3案一审后果,其不愿作任何表态。

  截至发稿前,记者理解到,商评委的上诉理由重要为,因为红蜻蜓公司的涉案相干引证商标在万某的“蜻蜓”图形商标请求日前,已在皮鞋商品上具备较高著名度,而且红蜻蜓公司引证的6件商标蕴含有多种形态的“蜻蜓”图形,故3件“蜻蜓”图形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若与红蜻蜓公司的引证商标共存,轻易招致消耗者对商品起源的混杂误认。

  本报将继承关注该案件停顿。
 
 

>>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