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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后能否在我国享有优先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7/13

  17.外国人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后能否在我国享有优先权?
  【宣讲要点】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该成员国同其他成员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商标注册实践中,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提出。即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所谓正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4)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相同。(5)前后两次申请必须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6)在中国的第二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
  【典型案例】威廉来自英国伦敦。2001年7月,威廉第一次来中国考察,发现中国的投资环境很好。2005年9月,办完一切审批手续,威廉在深圳设立了甲化妆品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生产香水、洗发膏及化妆品。公司开业以前使用的“依美”商标是威廉于2004年12月10日就已在英国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9日。如今化妆品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将来产品的销路和维护商标信誉以及抢占市场的需要,2006年3月16日,威廉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依美”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商标局审查了威廉提交的在英国首次申请“依美”商标的文件副本,认为威廉主张享有优先权的请求不成立。
  【专家点评】就本案的情况而言,依我国《商标法》对优先权的规定,威廉可以在2004年9月9日第一次在英国提出“依美”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依据中英两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主张享有优先权。不过从威廉的情况看,应该说上述享有优先权须具备的6个条件,威廉已经符合前面的5个,但并不符合第6个条件。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这个期间从自己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威廉在英国第一次提出“依美”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3月9日以前,威廉若在中国提出申请,都可享有优先权,但直到2006年3月16日威廉才主张优先权,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商标局当然不会支持威廉的请求。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自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计算。建议准备主张优先权时,要特别注意这个法定期限的规定,千万不要错过时机,以免造成损失。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丧失优先权并不等同于丧失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如果您对某一商标的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依然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
  【法条指引】《商标法》第25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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