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商标法制
专家说法
普法窗口
案例评析
商标新闻
 
  新闻中心  
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受到特殊保护的前提吗?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7/16

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受到特殊保护的前提吗?

【宣讲要点】商标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商品标志,商标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而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保护,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典型案例】甲公司于2000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核准,获得“××”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前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洗涤用品上使用了“××”商标,并且套用“××”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甲公司认为,“××”商标经过甲公司长达8年的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泛持久的广告宣传,使“××”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次被认定为西南地区的知名商标。而乙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不正当销售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遂后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而他们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洗涤液,二者属于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他们是合理使用商标。后来甲公司的负责人江先生听说,只要甲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了驰名商标得到批准后,就算两种商品不相同,乙公司的行为也同样属于侵权行为。江先生想知道,甲公司的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专家评析】本案中,确定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公司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甲公司的“××”商标是否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事实上,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的商标就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法律特殊保护。首先,甲公司的“××”商标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甲公司取得的“××”商标,经过8年的使用,同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并且该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西南地区的知名商标,该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甲公司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其次,乙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侵犯甲公司对“××”商标享用的专用权。甲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乙公司在未经过甲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虽然甲公司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而乙公司将“××”商标用于洗涤液,看似乙公司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是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项对于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误导公众,使甲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对甲公司驰名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等民事责任。如果甲公司希望申请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甲公司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能证明是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比如,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等等能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法条指引】《商标法》第14条第1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第13条第3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57条第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