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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发明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13

 

【宣讲要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人都抱着能快则快,能简单就简单的想法去面对遇到的问题,如签订合同时有许多人都觉得应尽量人性化,靠关系、感情来维护合同双方的信用,殊不知这会给以后的交往带来隐患。其实现实生活中的很多纠纷就是因为签合同时太草率、太匆忙而不够仔细所造成的。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如果委托开发,但没有约定专利权归谁所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开发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为了减少日后的纠纷,大家在委托合同中最好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其他一些日常合同中都会约定的条款。千万不要嫌麻烦,这其实是为了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必要的解决之道。
【典型案例】
刘某是某建材厂的厂长。2013年2月,某建筑公司委托某建材厂开发研制一种排风管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这种管道应能够满足防止串味、串烟,并防止烟雾倒灌的技术要求,但并没有对开发完成后由谁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某建材厂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研发,并在半个月内完成了四次修改,最后终于定下设计图,并做了样品交该建筑公司验收,得到他们的肯定。
考虑到该项发明具有新颖性,而且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某建材厂决定申请专利。该建筑公司得知消息后,认为某建材厂的发明是受他们公司的委托而创造的,专利权应归其所有。而某建材厂认为,某建材厂在接受该委托时虽已和他们签了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发明的专利权归谁所有,而且该发明完全是依靠某建材厂自己的技术力量完成的,在此过程中,某建材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该专利权理应归某建材厂所有。现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专家评析】
本案中,对于该项发明创造,因还没有被批准为专利,所以现在讨论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还为时过早,但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某建材厂。
我国《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专利法》第8条也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从本案的情况看,某建材厂有权申请该项专利,若申请被批准,则某建材厂为专利权人;但申请若不被批准,则某建材厂也不能成为专利权人。
实际上,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申请能否被批准,而不是应由谁申请。只有申请被批准,某建材厂才能成为该项专利权人。但某建材厂毕竟受某建筑公司委托进行的这种技术开发,可能对他们更加有用,某建材厂可以协议转让专利申请权从中获利,也避免了承担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风险,但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这种申请权的转让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当然,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双方还可以协议转让专利权。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339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法》
第8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10条第1款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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