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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27

 

【宣讲要点】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许可给他人的情形在生活中不在少数。这很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也没有专利法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或者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构成专利共同侵权。
被许可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许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许可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可以作为判断被许可人是否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典型案例】
林某发明了一种新药,并于去年6月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后不久,林某就接到同学李某(某制药公司的老总)的电
话,李某对林某获得专利授权表示祝贺,并希望能将专利权转让给他。碍于同学情面,林某答应了他的要求,写信给国家专利局请求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李某的制药公司,并填写了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和项目变更申请书。年初,林某受邀参加母校的50年校庆。看到母校的发展变化,林某非常高兴。庆典结束后,校长提出希望林某能将专利权转让给母校的直属药厂,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林某觉得没有母校就没有他的今天,因此很爽快地答应了母校的要求,并立即致信中国专利局,明确表示放弃前一次的申请,并重新提出转让专利权的请求,又填写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请求书和项目变更申请书。回家后,林某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了李某,并声明专利权已转让给母校直属药厂,不会再转让给他了,李某听后也表示理解。但一个月后,林某却在药店发现了不是由他母校直属药厂生产的该新药,追查后得知,是李某所在的某制药公司未经自己许可将该专利转让给另一制药公司,并且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了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林某非常生气,但不知道怎么办。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来看,某制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在这里,某制药公司和另一制药公司没有经林某的许可,擅自实施了该新药的专利,它们的行为都构成了对林某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遇到这种专利侵权的纠纷时,第一种解决途径是协商解决,如要求那两个制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等;第二种途径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途径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1条第1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81条第1款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民法通则》
第118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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