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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取得奖励后是否还有权取得报酬?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8/31

 

【宣讲要点】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不同种类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能拿到的奖金和报酬的下限是不同的。相对而言,一项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能拿到的奖金和报酬都是最多的,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能拿到的奖金和报酬则相对要少一些。
【典型案例】
邓某是某国有纺织品印染公司技术开发部的经理。2006年6月,邓某和其他7位同事一起开发出一种印染技术,并为此技术设计了印染纺织品的机械。公司将这种技术和机械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为此,公司召开工作表彰大会,对邓某等8人进行表彰,并奖励每人人民币6000元。后来,这两项专利在本公司的生产中实施。由于这种技术能很好地解决褪色问题,而且染出来的色彩亮丽,因此给公司带来了不菲的经济收益。公司董事长为了提高大家的积极性,提议给邓某等8人以适当的报酬。但这个提议却在职工中引起争议:一些职工认为,邓某等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已给邓某等8人发过奖金,就不应当再支付报酬;而另一些职工却认为,虽然公司已给邓某等8人发过奖金,但这是一种发明,是发明就应该有报酬,所以公司应给邓某等8人适当的报酬,而且这样做也有利于调动技术开发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带动其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在职工中有两种
不同的意见,公司领导层举棋不定。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邓某和其他7位同事有权获得报酬。对于职务发明,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和第75条又对具体的发放标准作出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奖金,一项不得低于2000元;对于实用新型的奖金,一项不得少于500元;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单位应当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对其标准“不得低于每年由于实施该专利所得税后利润的2%”。当然,实践中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就邓某的情况而言,他们的发明虽然是职务发明,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除给奖金外,还应当给予他们适当报酬,具体数额应根据公司在使用这两种专利时所取得的税后利润计算。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6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条例》
第77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78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6.仿冒他人外观设计进行营利活动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涉及专利产品为准。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图片、照片以及作为外观设计载体的产品共同确定,同时,外观设计只有与已有产品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也即该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原创性才能被授予专利。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实践中,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似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判断的标准有两种,一个是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另一个是产品的设计。前者比较容易判断,往往不存在什么疑问;而后者主要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三个要素,并可能涉及到某两种要素的组合,判断起来较为复杂,尤其是在判断被控产品的相似性时难度更大。此外,相似性的判断往往还要参考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判断水平。
我国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已日趋完善,谁都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各企业不应只想着去模仿别人的东西,应尽快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开发出自己的专利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最好的出路。
【典型案例】
姚某是北京一家饮料厂的厂长。长期的生产经营使姚某知道了饮料的外包装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之一。鉴于姚某企业近来销售业绩不尽人意,特别是随着天气逐渐变热,饮料厂的销售却没有多大好转,姚某十分焦急,决定采取促销活动。首先就是“多买有礼”,其次还要对饮料进行重新包装,以好的形象面向消费者。姚某发现现在北京地区“笑哈哈”的销路不错,而且它的瓶子比较有特点,于是就决定模仿这种包装瓶对自己的饮料进行包装。在向厂里宣布这个决定时,就有人提出意见,担心因此侵犯他人权利。姚某听后也有点担心,所以想先了解一下,免得以后有不必要的麻烦。
【专家评析】
本案中,针对姚某所提供的情况我们还不能给予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因为我们还不知道“笑哈哈”饮料有没有对它的包装瓶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保护,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在我国对外观设计也列入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中,并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姚某所言,“笑哈哈”饮料的瓶子比较有特点,而且销路不错,它的厂家很有可能已为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姚某可以登录专利行政部门网络查询一下,如果其已申请了专利,那么姚某若要用这种外观设计就必须获得专利人的许可;若没有申请专利或者这种专利已过保护期,那么姚某可以使用这种外观设计,不会侵犯专利权。
但是,如果“笑哈哈”饮料属于本地知名品牌,姚某使用与其相似的包装,足以使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发生混淆,那么该生产厂家就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追究姚某的责任,所以姚某一定要慎重。如姚某所说,现在满大街的饮料瓶子外形都差不多,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之间毕竟还有一定区别,应尽量避免因此而侵权。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条第4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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