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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9/8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不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而是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制止乱用、滥用的现象。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其商标本来未注册而诡称注册,企图骗取消费者信任。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
检查在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中;是否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这种规定带有强制性,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商品,如果不注册就在市场上销售,既不利于保证其商品质量,也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果企业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末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禁用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不止是对申请注册商标而言的,同样也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如果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应该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企业对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企业往往不了解全国注册商标的完整资料,因此在使用未注册商标前,无法辨明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很可能出现无意假冒而造成侵权问题。当企业知道自己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就应立即停止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侵权,应坚决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对故意假冒、侵权的则应依法严肃处理。使用未注册商标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产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复议决定不服的广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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