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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与“冰川”商标近似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16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武汉冰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生产羽绒服的专业厂家,其“冰川”牌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其注册号为584202。该公司投诉我省仙桃市福利服装厂生产的羽绒服商标“北国”(未经注册)与其“冰川”注册商标近似且构成侵权,其投诉理由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l条第2款之规定。我局认为:从视觉上看,“北国”商标与“冰川”注册商标的图形有近似的地方,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产品上。但这两个商标的主体图形、文字组合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难以确认是否近似侵权。特请示你局确认是否近似侵权。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答复内容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8年11月26日《关于确认“北国”商标是否对“冰川”注册商标造成近似侵权的请示》(鄂工商函字[1998]第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羽绒服装等商品上的第584202号图形商标,是武汉冰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商标标识,仙桃市福利服装厂在羽绒服商品上使用的“北国”未注册商标,与第584202号注册商标相比,尽管文字有区别,但其书写风格、布局、颜色以及衣扣上使用的图形均与第584202号注册商标近似,其整体使用效果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标图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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