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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TIDE”对“TIDE”商标侵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22

 

商标管(1996)167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们接到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美国)关于该公司第75402号注册商标被侵权投诉,案中涉及被投诉人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FINETIDE”字样的问题。据广东省商标事务所反映,该所在投诉生产厂及经销商过程中,有些部门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意见不一,致使投诉工作受阻。因此,我局认为有必要请示国家工商局予以明确。
我们认为,英文“FINE”是“好”的意思,而“TIDE”是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美国)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投诉人在同种商品包装上使用“FINETlDE”字样,应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当否,请批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四川乐山蜀港日化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FINETIDE”是否对注册商标“TIDE”构成侵权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肥皂、洗涤制剂等商品上的“TIDE”简标是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75402号);四川乐山蜀港日化有限公司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妙浪”商标已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现正在审理中。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标识,乐山蜀港日化有限公司使用的“FINETIDE”商标与“TIDE”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该公司于1995年7月5日提出“妙浪”商标的注册申请,尚未注册即擅自使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之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商标图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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