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注册流程
商标分类
文件下载
商标常识
 
  新闻中心  
“新美乐”等与“美怡乐”商标近似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23

 

商标管(1995)166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近日,我局接到广东省商标事务所的来函,反映该所代理的中山市美怡乐食品总厂获准注册的“美怡乐”冰淇淋、雪糕注册商标,被多家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美怡乐”商标文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给“美怡乐”商标注册人造成极大危害,并严重冲击正宗商品的销售,要求对有关侵权企业进行查处。处理此案的定性,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多数意见认为:中山市美伯乐食品总厂注册的“美怡乐”商标,其总体是由三个美术体文字构成,具有较独特的显著性,而有关企业使用“新美乐”、“金怡乐”、“美嘉乐”、“康美乐”、“健怡乐”、“美快乐”等文字,有故意仿冒“美怡乐”注册商标之嫌,并通过比较发现,上述有关企业使用的“××乐”文字与“美怡乐”注册商标文字主体相同,含义相似,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少数人则认为:中山市美怡乐食品总厂注册商标为“美怡乐”三字,而其他企业使用为‘‘××乐”三字,有些属两个字相同,有些属一个字相同,不应构成商标侵权。为了对此案准确定性,特来函请示,并考虑到冰淇淋、雪糕是季节性很强的食品,请商标局予以尽快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5年5月16日《关于确认近似商标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67号]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康美乐”、“金怡乐”、“新美乐”、“美嘉乐”、“健怡乐”、“美快乐”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的“美怡乐”注册商标在文字上虽有个别字不同,但其所使用的字体与“美怡乐”商标相同,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与“美怡乐”相近,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认。
另外,使用在冰制品商品上的“康美乐”商标已由北京西城区京平饮料食品厂在我局注册,注册号是第299694号;“脆宝”商标注册人是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号是第323515号。请对前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商标图样(略)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