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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州对商标淡化的零星发展2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1/6

 

(3)1959年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保险企业,而被告则是一家设备供应企业。被告在企业名称上刻意使用原告已经使用多年的名称中的“landis”一词,因而引发诉讼。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的企业名称虽然都包含“landis”一词,但两者根本不相似,正常的消费者足以区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庭在分析过程中并没有强调淡化的构成因素,而是指出,原告由于经营的是保险业,而且已经有近35年的历史,其名称在火险以及其救火业中广为人知。被告在该区域使用“landis”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意图很明显,就是想利用被告的声誉,使人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这样的使用应该被禁止。
本案强调即使不存在竞争,只要有损害原告商誉的可能,被告将特定的标志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上的行为也可以被禁止。不过,这个案例似乎走得过远,原告与被告的企业名称之间似乎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而且由于经营的产品截然不同,对于借用原告的声誉以及可能对其造成损害似乎仅仅是一种假设。
(4)1962年本案原告经营银行业务近一个世纪,其主要经营地在俄亥俄州Cuyahoga郡的Cleveland区,其企业名称为“国家城市银行”(National City Bank)。原告投入的广告以及维护费用上百万美元,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声誉。被告1960年成立,使用“国家城市窗户清洁公司”(The National City Window Cleaning Com-pany)的名称,经营地与原告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有依附自己声誉之嫌,提起禁止被告使用的诉求。一审法庭没有支持,原告于是上诉。
上诉法庭首先肯定了“National City”具有第二含义,尽管单个的“National”和“City”是通用名称,不能得到保护,但两者的结合“National City”却具有显著性。由于原告常年的经营,法庭认为原告对于该名称的使用应该可以享受近似财产的权利。
法庭接着引用莫克里夫烤炉(Moncrief furnace)案中的表述,认为对于驰名而且具有极大价值的企业名称而言,即使用在非竞争性经营中,也可以为权利人所禁止。被告的选择和使用“National City”,明显具有搭原告便车的意味。“允许被告这样做,可能会对原告多年来经营所累积的商誉构成玷污(tarnish),在一定程度上,原告将失去其本可以享受的附载在其商誉上的有价值的光环。”因此上诉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5)1971年
本案原告是驰名商标Kimberly的所有人,其主要产品为高质量女士毛衣。被告是女士服装的经销商,在芝加哥六大城市均有分店。被告经销的女士服装的质量明显劣于原告的产品。1963年,被告决定升级,关闭并重新装修了几家分店,并将这些店命名为Kimberlys。在被告扩展营销的过程中,其经营场所与原告销售区域开始有重叠。被告的顾客中有很多是原告的客户。原告于1969年发现该情况并提起诉讼。被告随之将企业名称改为Kimbly,原告认为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并起诉要求禁止其使用Kimberly、Kimberlys、Kimbly以及Kimblys。本案简单地说,是将商标用在企业名称的一个案例。法庭首先指出,Lanham的核心是制止混淆。而被告在企业名称、广告、发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标志构成混淆,因此其对Kimberly和Kimberlys的使用应该被禁止。至于被告认为其对Kimbly以及Kimblys具有使用权的说法,法庭认为,被告在其中的恶意是明显的,被告这样的一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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