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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A面临的主要问题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1/15

 

TDRA事实上是矛盾累积的必然结果。多年的案例之间的分歧,加上最高法庭在Mosley案中的论断,使如下几个方面的矛盾变得突出,并使得美国国会不得不正面应对以下问题。
(一)   淡化的损害标准问题
在FTDA的实施过程中,关于淡化的损害标准问题,各巡回法庭之间的理解彼此莫衷一是。例如,在1999年的Ringling Bros第四巡回法庭认为实际损害才是禁令的前提。
该案原告是美国著名的马戏团,该马戏团在美国几乎家喻户晓。其商标“地球上最精彩的演出”(the greatest show on earth)也是其宣传口号。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在冬季运动景点上的“地球上最大的雪”(the greatest snow on earth)淡化了自己的商标,但是地方法庭认为淡化证据不足。原告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即第四巡回法庭)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诉法庭从商标淡化法中的淡化概念入手,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淡化大概念下的“商标弱化”问题。因此,原告如果要胜诉,就必须证明:①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②被告是在原告的商标驰名之后使用该商标:③被告的商标使用对原告的商标构成弱化。对于前两个条件,双方都不否认。但是对于第三个条件,原被告之间的理解存在分歧。
原告对于联邦法条的理解是:“只要后使用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非常类似,以至于当人们看到这两个商标时立刻会在头脑中产生联想,弱化就已经发生。”由于原告的商标是如此有名,当看到被告的商标时不可能不会在两者之间产生联想,因此,商标弱化不可避免。地方法庭则认为尽管两者之间产生联想是商标淡化的前提,但存在联想本身并不足以造成淡化。只有在消费者错误地联系或者混淆了商标,以及商标指明或者区分了商品或者服务时,弱化才发生。
上诉法庭明确否决了原告对于弱化的解释,尽管并不完全同意地方法庭的所有分析。上诉法庭认为在联邦法下的淡化必须具备下列特点:①两个商标之间足够相似,以至于消费者在两者之间产生联想;②这两者之间的联想要造成,在先商标的作为产品指示和广告代言人的经济价值受到损害。上诉法庭追溯了商标淡化的历史,以表明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对于淡化的证明,上诉法庭认为有三种标准:①早期是需要有关于产品的消费者混淆(区别于来源混淆)。在这一时期,可能各法庭对淡化的适用还具有敌意,相关证据经常不足。②由Mead Data案该案在后文有详述。的审判法官Sweet法官所确立的对于销售力的损害的可能性标准,相关证据通常由多因素决定。③部分原因可归于认为销售力的可能的损害很难有直接或者推理的证据,部分法庭认为将弱化的证明标准简化为只要两个商标相同或者非常类似就可以。后面的两种标准一直在各州司法实践中运用。但由于各州大多用“淡化的可能性”的表述,而联邦法的表述是“对于销售力的削弱”。因此上诉法庭认为对于FTDA的淡化的证明标准应该是实际淡化标准,而且这样的一种标准不能仅仅凭商标之间的相似就可以推论,而是必须有相应的在先商标的经济损害。
上诉法庭接着对原告的调查表的证明力进行了讨论,认为其调查结果最多能表示在两个商标之间能产生联想,但不能证明已经造成了在先商标的经济上的损害。上诉法庭接着分析了实际淡化标准的困难,指出这可能是一些联邦法庭简单地采取商标相似性作为标准的原因。但是法官强调虽然这一标准的证明很困难,但是如果采用简单的相似性标准,实际上是回到了州法下的“淡化的可能性”标准之下,因此应该摈弃。法庭指出,精心设计的调查表仍然可以证明实际的损害。
最后,关于地方法庭否决陪审团审判的判决,上诉法庭表明了其支持的立场。
总之,第四巡回法庭认为,从立法文本的区别看,许多州反淡化法的立法措辞都是“淡化的可能”,而国会在FTDA的表述却是“造成淡化”,因此适用应该相对严格。
随后,在pOLO案第五巡回法庭也跟随这一立场。在该案中,由美国Ralph Lauren(拉夫·劳伦)创立的时尚潮流企业pRL公司销售服装、装饰物、家具以及香水。其注册了一系列商标,都包括有“pOLO”字样,这些品牌称为pOLO系列品牌。Westchester是一家媒体公司,1997年其购买了pOLO杂志及其商标。该杂志的商标pOLO是当时的杂志创办者Shinitzky在1992年注册的,按照注册时的记录,主要的意图是将该商标用在杂志上,而杂志的主要内容包括马术比赛(pOLO)的一些规则、马术运动以及马术生活方式。Shinitzky早在1975年就创办了该杂志,杂志主要介绍马术选手、马术比赛、马术生涯等,此后一直按照这种模式经营。1992年,Shinitzky获得了该杂志的名称pOLO的商标注册。至少在1997年被Westchester购买之前,该杂志与pRL公司各自使用pOLO商标且没有发生纠纷。但是,Westchester购买该杂志之后,开始改变杂志的风格,其栏目中开始出现“探索·优雅·运动”等字眼,其销售对象和销售途径也开始变化。Westchester对改版后的杂志这样介绍:“这本杂志不是关于体育运动的,而是关于生活方式的探索的。”其销售模式也一改原来局限于马术俱乐部成员的做法,而是要改在“街头报亭、旅馆、度假胜地以及俱乐部”。同时,其还邀请pRL曾经的形象模特作为其新版的封面女郎。Westchester改版后,还想保持与pRL公司的关系,但是pRL公司在看到新版pOLO杂志以后,反对对方的做法,并希望该改版杂志不用pOLO的名称。Westchester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而pRL公司反诉认为对方此举已经构成对其pOLO商标的淡化。双方主要的争议最后集中在改版杂志对于pOLO的使用是否构成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TDA)下的淡化。法庭尽管认为国会的立法目的确有可能是希望制止将来可能的淡化,但是在缺乏权威论证的情况下,法庭认为应该坚持实际淡化标准。法官对此的解释是不应脱离法律条文的通常性的理解。
然而,第二巡回法庭在Nabisco案中断然拒绝跟随第四巡回法庭。
Nabisco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pF公司自1962年开始一直生产金鱼形状的饼干。尽管风味与成分经常转换,但是其主打产品是橘色、切达干酪风味的鱼形饼干,出售的包装袋或者包装盒上具有“Goldfish”字样并且在外包装上印有饼干的图形。pF公司在其金鱼形状和名称上注册了大量的商标。1994年,pF公司针对约占其消费者群体一半的儿童启动了积极的市场营销计划,在1995年到1998年,其花费近12亿美元在全国进行市场推广,该饼干在媒体上也频频上镜,美国著名电视连续剧《Friends》中也有专门的一集。1995年到1998年期间,其年销售额已达2亿美元。以销售数量计,pF公司的产品在美国市场排名第二;以销售额计,pF公司在美国市场排名第一。
在市场上,虽然其他生产厂家也生产各种水生动物形状的饼干,包括古比鱼、海豚、鲸鱼等,但只有一家生产的产品“Snorkels”和金鱼饼形状类似。其曾经占有过很小的一块市场,但在诉讼时已经不复存在。1998年,电视公司NTN与Nabisco接洽,探索两者在NTN的动画片“猫狗”项目上可能的共同提升计划。NTN允许Nabisco生产动画片“猫狗”中的动物形状的饼干,但要求在包装上标明“猫狗”字样以及“与NTN联合”一类的说明,营销对象也是儿童。动画片“猫狗”的主角是猫狗,一种半猫半狗的两个脑袋的动物,每一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猫这一半最喜欢的食物是鱼,而狗那一半则喜欢吃骨头。该动画片其他的角色包括老鼠、兔子、松鼠和几只狗。在最初的3个月,这一动画片在儿童中几乎成为收视率最高的节目。与剧情相适应,Nabisco生产的饼干主要有三种形状:近乎一半是猫狗形状,近乎1/4是鱼形,近乎1/4是骨头形。其中鱼形饼干在颜色、形状、口味上与pF生产的金鱼饼干类似,尽管其形状稍大而且扁平,并且带有“猫狗”标记。猫狗产品的市场投入时间定在1999年2月。
1998年年底,pF发现了Nabisco的产品样本。同年12月21日,pF给Nabisco去函,要求其停止使用其计划的产品形状,Nabisco因而向法院提出了确认不侵权之诉。pF随即反诉称其侵权和商标淡化,其中商标淡化的法律依据不仅是联邦法FTDA,也包括纽约的反淡化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地区法庭支持了pF的主张,认为其饼干的形状没有功能性,且已经具有驰名和显著性,因而已经达到联邦和纽约州的反淡化法的保护标准。由于其产品的形状在消费者中起着一个独特的、美妙的、意念的唤醒作用,而这恰恰是反淡化法寻求保护的核心,因此Nabisco也生产这类形状的产品的行为应该被禁止。否则长时间以后,Nabisco的混杂在猫狗饼干中的金鱼饼干将会导致人们对于金鱼饼干的来源的弱化。地方法庭还认为淡化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也无法用金钱来赔偿。与此同时,地方法庭认为消费者群体中并没有产生实质的混淆,pF没能证明传统的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因此法庭依据淡化的极大可能性,要求Nabisco召回并停止销售其金鱼形状的饼干。Nabisco提起上诉,并认为:①pF并没有证明淡化的可能性,因为消费者并不会在两家产品之间产生联想,两者的商标也不相似;②淡化要保护的是在非竞争性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问题,在竞争性产品上的商标使用问题应该按商标侵权原则来处理;③对于饼干形状的使用不是商标使用;④淡化应该具有实际的损害,比如在先商标的销售力的减弱,否则不能认为构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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