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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可能性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1/19

 

Mead数据中心公司,而被告则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美国分公司。丰田汽车在美国市场开始是以生产经济适用的小轿车闻名。1987年,丰田开始开拓更为高级和豪华的汽车市场,推出一款名为LEXUS的豪华款轿车,并开始进行舆论造势。尽管“LEXUS”是丰田杜撰出来的,但是Mead公司在看到相关的广告后认为自己的商标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发函希望丰田停止“LEXUS”的使用。丰田拒绝后,Mead公司依据纽约州法和联邦商标法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无法依据美国的Lanham法,因而依据纽约州的州淡化法进行审理。纽约州的反淡化法的规定如下:“在商标注册或者未注册的案例中,或者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即便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竞争或者商品或者服务出处的混淆,对于商业声誉的损害的可能或者对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的淡化的可能都可以成为颁布禁令的理由。”
因此,法官认为,在纽约州法下,淡化有两个必备因素:①原告的商标必须显著,以至于可能会被淡化。②被告的使用必须构成淡化的可能性,包括弱化或者丑化。因为并不存在丑化的情形,法庭主要讨论了是否构成弱化的问题。两造各自的商标。
在是否构成淡化的可能性问题上,法庭首先考虑了商标是否相同的因素。法官认为尽管Schechter在提出淡化理论之初是把淡化局限在对于相同的商标的使用上,但由于类似商标的使用同样导致淡化的结果,因此商标完全相同的要求已经扩展到“非常”或者“实质”(substantial similarity)相似的范畴。即便如此,也很难说LEXIS 和LEXUS在相当程度上相似。两者的发音可能在口语中会被某些人读成一样,但不会发生在正常的和合理注意的演说中。至于在电视和广播中,播音员的发音通常更仔细和更精确,这两者会被区分开。因此,法庭认为在商业广告的场合,在LEXIS和LEXUS之间不存在实质相似。
法庭接着考虑的因素是商标强度。法庭认为弱化需要公众在当事人的商标之间存在头脑之间的联想。这种头脑中的联想可能因为如下原因产生:原告的商标非常驰名且对于被告的市场的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具有显著的特征。依据LEXIS提供的调查,LEXIS在律师和会计师群体之间有相当的知名程度,但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则只有1%的人了解它。使用在法律数据库上的LEXIS商标并没有在LEXUS汽车以及相关市场上具备名声以及足够的强度。“对于普通公众而言,LEXIS 并不具有足够的显著性而被LEXUS淡化。”因为他们并不知道LEXIS商标。而弱化在律师群中间也不可能产生,因为以他们的“熟练程度”,“任何些微的弱化”都会被阻止。基于此,法庭判决淡化不成立。
尽管同意这一结论,本案的Sweet法官,并不赞同大多数法官认为的LEXIS不是一个强度足够的商标,以及LEXIS和LEXUS不构成实质相同的论断,因而单独给出了自己的意见。Sweet法官认为在纽约州的司法实践中,淡化条款被解释为两个要件:①足够强的商标,不管是本身具有的显著性还是通过使用后获得的显著性。②淡化的可能性。对淡化的可能性的评判,Sweet法官认为大多数法官过于强调商标相似性的因素,没有从整体上考虑淡化的可能性的要件,将使商标淡化的概念更加模糊。对于商标弱化的定义,Sweet法官认为可以模仿Friendly法官对于混淆的可能性该案总结的混淆的可能性的判断的6个因素成为判案经典。的评判,举出一系列的参考因素。Sweet法官在总结了纽约州的司法案例后认为判定弱化的可能性可以考虑如下的因素:(1)商标的相似性;(2)商标被使用的商品的相似性;(3)顾客的熟练程度;(4)被告不劳而获的意图;(5)在先商标的知名程度;(6)在后商标的知名程度。
就这些因素进行考量,也可以得出淡化不成立的结论。该案在美国有重大影响。它的一审判决甚至是DavidS.Welkowitz教授投身于商标淡化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起因。它表明在联邦法没有实施之前,纽约州在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淡化保护的摸索。从该案的判决看,多数法官强调的对于弱化的可能性的判断主要是商标的相似性以及商标强度(也可以认为是存在联想)两个因素,而Sweet法官的总结不仅包含了这两个方面,在参照了混淆的可能性的判定因素之后,提出了相应的淡化可能性判定的6个因素。Sweet法官的六因素法经常为其他法庭所引用。批评者认为其与混淆的可能性的评判标准如出一辙,而褒扬者认为其至少为判定淡化提供了指引和方向。同样是第二巡回法庭,在1999年的,中就这一问题的思考又深入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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