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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淡化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2/1

 

在国外驰名的商标是否在本国也驰名,需要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明其在国外驰名以及被出口到各国的相关材料。”
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日本商标评审规则中指出日本《商标法》第64条规定的可以注册为防御商标事实上意味着已经不仅仅是“广泛知晓”,该规则中规定1)关于第64条第1款中的“广为知晓”的商标,就是“著名”商标。
     该商标开始使用的时间、使用期间、使用的地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
     广告以及推销程度、范围。
     生产厂家的规模、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现状等将被审查。
     驰名程度是由商标专利局确定的一个事实。通过防御商标的注册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是一个方面。日本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淡化进行制止。日本在1993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正。而法庭主要通过这一修正案的第二条对淡化进行保护。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条款,该条第1款前2项规定为:
第二条:本法中的“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是:
(1)将与他人的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作为商品出处的标识(包括名字、企业名称、商标、容器或者商品包装)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并导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混淆的行为。
(2)将与他人作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著名商标(包括名字、企业名称、商标、容器或者商品包装)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行为,或为分发、运输、进出口之目的,分发、运输、进出口使用了该商品标识的商品。
这里,广为知晓与著名进行了区分,在第二项中,即著名的场合,混淆不是适用的前提,这被认为是日本成文法中的商标淡化条款。而在第一项里,混淆是适用的前提。
显然,日本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超越了巴黎公约以及TRIpS,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关于商标侵权的救济种类中除了常见的禁令、损害赔偿外,还有独特的“恢复经营商誉”日本《商标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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