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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8

 

在实践中,由于商标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了不该注册的商标取得了注册,则该商标的注册应是不合法的,属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依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应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款和第43条,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两种,即商标局依照职权撤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单位或个人的请求裁定撤销。两种撤销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
1. 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对商标局依照职权作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撤销,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对上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当事人假如不服,能否请求司法救济?依据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第62条第5款,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7〕据此,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就撤销该注册商标;假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委员会重新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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