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商标命名 商标转让 品牌文化 法律法规 关于我们
 快速导航  
注册流程
商标分类
文件下载
商标常识
 
  新闻中心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14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及事实上施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
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所以,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假如是在先使用商标人发现他人已将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则不能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申请;假如是在后的注册商标权人,也不能对抗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不能提出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争议人可以是拥有商标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商标权的继承人。
2. 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商标法》规定,申请争议裁定应当在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超出法定的时间提出的争议将不被受理,即使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注册人也丧失了申请争议的机会。《商标法》将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规定为五年,兼顾了申请人和在后注册人的利益。假如给予在先申请人无期限的争议权利,将会使在后注册人的商标权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敦促注册商标争议人及时行使权利。
3. 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相同或者相似
这是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关键条件。假如在先注册的商标和在后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就不会发生注册商标的争议。
4. 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这也是申请争议裁定的关键条件。假如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即使争议的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会受理或者将驳回其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时,上述条件应当全部满足,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会接受。而且,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版权所有: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56459号

地址: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路43号南光大厦115号 电话:0518-88880518 手机:13305131355

技术支持:正和品牌 苏ICP备09056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