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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18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所以,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允许使用人依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目前在市场上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量比较大,为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标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48条,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加以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标志或字样的行为。这种欺骗性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 未注册商标的构成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其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而且有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3.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如有违反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4.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工商局在1985年7月15日发出通知,指出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对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48条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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