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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20

 

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要求、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商标印制管理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商标印制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商标印制管理方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3)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商标印制单位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仅要具备上述实质要件,还必须具备程序要件,即依法定程序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从事商标印制业务。
依据《商标印制管理方法》的规定,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制、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确定为“指定商标印制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印制商标”的经营项目,方可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而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 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依据《商标印制管理方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商标的印制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商标印制的审核制度
在承印商标印制业务时,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予以承印;否则应予以拒印。
(2)       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应依据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上面要写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如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其中的商标图样应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随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其中,“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和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两年。这种制度可以如实地反映商标的印制情况,关于商标案件的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       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保证印制的商标出入正确,杜绝违法印制的商标投放市场。
(4)       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废次商标销毁制度,是指对印刷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进行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的制度。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杜绝废次商标流失的现象,保护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3.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印制管理方法》的规定,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       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承印了法律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
(2)       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而承接商标印刷业务;
(3)       擅自承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方法》第13条规定的承印条件的商标,如印制未注册商标;
(4)       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
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责令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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