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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21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是首次产生的,即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的,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有三种原则: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
1. 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必须通过注册方式才能获得。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在实际中又分为两种情形: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大多数国家实行自愿注册,即商标注册与否,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少数国家采取强制注册原则,即规定所有的商标必须依法注册,不注册的商标不许使用。实行注册原则,不仅有助于敦促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防止他人抢注,并且一旦发生权利纠纷,也有利于确定权利的归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注册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商标法也实行商标注册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并不排除商标使用作为确认注册申请的根据。如我国《商标法》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另外,许多国家的立法也规定,驰名商标的使用可以对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此可见,注册原则并不绝对排除商标使用的事实在一定条件下的意义。
2. 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权必须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即在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时,是以商标使用的先后顺序来认定的。最早使用商标的人可以获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并可请求撤销在后使用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按照使用原则,商标只要是在商品或广告上使用过一段时间,即使不经注册,也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采用使用原则,有利于保护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是一旦发生争议,不易查明谁是最早的使用人,并且容易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目前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较少。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同时,这些国家也受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只是为了强化商标权的效力,起不到确定商标权的功能,即仍然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作为获得商标权的基础和前提。
3. 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指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并行,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获得商标权,但在一定期限内,先使用人可以主张权利,申请撤销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换言之,注册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间后,没有先用人主张权利,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才会稳定。总之,法律在确认注册人获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先使用人在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时继续使用该商标。如《英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首先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但无权禁止商标的首先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1〕实践中,一般对商标的先用权人的权利有所限制,如只能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不能单独转让该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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