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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的原则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6/1

 

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权的转让,但商标权转让的原则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两种方式:连同转让原则和自由转让原则。
1. 连同转让原则
所谓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而不能只转让注册商标。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主要是美国、瑞典等少数国家。实行连同转让原则的国家认为,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商标是一种识别标记,所以,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密切相连,当注册商标与其所属的企业分离时,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导致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下降。
2. 自由转让原则
所谓自由转让原则,是指注册商标人既可以把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分离,单独转让其注册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采用自由转让原则。这些国家认为,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脱离企业经营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企业。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同时规定,在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与其企业经营分开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我国《商标法》也采用自由转让原则,其中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4作了折衷规定:假如按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连同该商标所属的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则只需把该厂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带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在该国制造或销售的独占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就足以承认其效力,而不必将位于国外的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可是,这种转让应以不使公众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和品质发生误认为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采用了自由转让的原则,其中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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