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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6/3

 

注册商标所有人尽管可以按照自由原则转让商标,行使其处分权,但由于商标权的转让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所以商标法对商标权的转让也作了限制规定,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在实践中,假如对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分开转让,就会形成两个以上的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认,造成市场上商品来源的混淆。针对这种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转让已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会影响甚至损害到被许可人的利益。在商标所有人行使转让权时,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假如被许可人不同意,可以协商先行解除使用许可合同,再办理注册转让申请手续。受让人在取得被转让的注册商标后,也可以与原被许可人签订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总之,商标权人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时,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
3.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集体商标是指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对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于集体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其商标权是由几个所有人共有,具有不可分割性,假如转让,会影响到使用该商标的其他集体成员的利益,所以,《商标法》规定,禁止集体商标转让。
4. 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由于注册商标具有标志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功能,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和转让人一样,重视并保证该注册商标或者服务的质量,这也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受让人应承担的义务之一。
5. 商标权转让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实践中,商标权经转让后,一些新的商标权人不承认原商标注册人曾与他人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人民法院主张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如此做显然会损害到被许可人的利益,所以,《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此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因商标转让终结本商标使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
结合前述引例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付了商标注册证并不意味着商标权的转让,还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即双方签订协议后,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由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本案当中,袁力尽管向张江交付了商标权证,但在对方矢口否认又无第三人证明时,袁力又无法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商标权证已经交付,因而法院无法认定商标权已经转让,就证明袁某同样存在违约事实,自然也就无法支持袁力要求的违约金了。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为避免日后发生争端,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在商业经济活动中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移交相关财产或支付款项时要索取相关书面凭证;某些特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要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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