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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登记和撤销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6/29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缘由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从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看,虽然担保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用作贷款的质押权,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受无形财产权不保险的落后观念影响,这一有效质押形式在中国举步维艰。可喜的是,一些金融机构已开始转变观念,借助法律优势,积极扩大质押范围和形式。中国工商银行忻州分行首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先河。继1999年发放山西省第一笔收费权质押贷款之后,又为忻州市云中制药厂办理了其本省范围内第一笔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200万元的业务。忻州市云中制药厂是工行山西省分行认定的甲类客户。该厂注册商标“云中山”牌系列产品畅销上海、北京、新疆、安徽等二十多个省市及地区,年销售收入逾5000万元。经山西世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云中山”注册商标价值为1387万元,并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最高质押额为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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