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衡注册商标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商标先用权的产生和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使用在先
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有些国家要求,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达到一定的年限(如五年)才享有商标先用权。
2. 享有一定的市场声誉
在他人商标注册前,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在相关市场领域已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
3. 使用目的正当
在他人对相同的商标注册后,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时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得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和服务相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