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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评估的办法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7/19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办法有三种:
1.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将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办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费用、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这种评估商标权的办法值得研究。首先,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商标做广告宣传的费用,一般来讲都已分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中了。在商标权评估时再一次计价是否合适?其次,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允许在相同和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所以,对商标进行重置在理论上讲不通。
2. 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即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就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而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限,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3.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这种办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因为每个企业的规模、赢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无法作出科学、合理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虽然上述三种对商标权评估的办法有一定的缺陷,但毕竟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得以正常进行。如今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怎么设置符合无形财产特点的评估办法,有待于理论的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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