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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8/1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有两种方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或个案认定,是指在发生商标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依法作出的认定。
一般而言,商标行政机关的认定包括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而法院只采用被动认定方式。目前,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个案、被动认定方式。依据个案来认定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解决已经发生的权利纠纷,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主动认定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方式,有利于申请人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但它不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从2003年6月1日起,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用被动认定的方式。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和个案的情况,也可以对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行认定。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0年4月28日发布的《对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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