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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3-24

工商行政管理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可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具体内容和其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法所具有的性质。而通过对工商行政管理法性质的分析,又可以为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提供依据。(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属于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出自古罗马,“罗马人把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6〕。虽然在理论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尚未有定论,但是一般认为,公法是维护公共利益、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如刑法、宪法等;而私法则是为维护个体利益、允许当事人在其适用上进行变通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继承法等。从工商行政管理法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其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这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坏所影响到的是不特定的主体的利益,这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征。如工商行政管理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其基本着眼点都在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市场的有序运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大多都具有强制性,在使用时不容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是行政相对人进行任意改变。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法属于公法范围内的一个子体系。(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7〕行政法中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一是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享有行政权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越权无效”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二是规范其行政权的行使。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有了作为管理基础的行政权力是不够的,如何防止其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时比是否拥有权力更重要。因为从逻辑上讲,如果没有行政权力就不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如果滥用其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反而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所以,规范行政权力往往比授予行政权力更重要。一般来说,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主体、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性权利(如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等)予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法的行政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内容上看,一方面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严格的行政管理权的行使程序,这是对其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控制。第二,从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执法主体上看,其执法主体是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法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权,其法律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公共性。当然,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同样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一些救济性权利,如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诉等权利,用以平衡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8〕经济法是将经济管理关系作为主线构建的法律体系。该经济管理关系既包括市场管理,也包括国家的宏观管理。相对应的市场管理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宏观调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如果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中的很多具体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除此之外,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之法,这也与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存在具有相同之处。正是上述这些原因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性质。(四)工商行政管理法具有强制性与法律的强制性相对应的是其任意性,其判断标准主要是当事人对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否有处分权。作为任意法,其中的众多内容是对当事人意思的补充,法律的规定只是在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时方可适用。民商法,尤其是传统的民法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其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当事人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处分。作为强制法,其中所规定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行使,所有的义务都必须履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中所规定的权力、权利与义务是所有的主体都不能自由处分的。作为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行使法律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否则将构成行政不作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虽然对完全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适当处分,但是对于法律所赋予的义务是不能处分的,必须履行。如果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处罚、课以一定义务时,行政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所有这些都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法在社会中的实现带有强制性。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享有自由处分权,行政相对人也不享有协商权。这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强制性的集中表现。四、工商行政管理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一)工商行政管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体现国家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自然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的程序性规定等。另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其性质也属于行政法。在这些行政法律、法规中,有的是关系到所有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的,有的是单独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本书将前者归入广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之中,将后者归入狭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之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存在一些行政法的内容,但是行政法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全部,工商行政管理法与行政法只存在交叉关系。该交叉部分主要是有关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定,如权限、程序、后果等。工商行政管理法中还有众多专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这些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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