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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伊山商标撤三成功,商标回归大伊山风景区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0-27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连云港市大伊山风景区管理处(灌云县林业站) :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大伊山风景区管理处(灌云县林业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连云港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第6904349号第41类“大伊山”商标在“1.学校(教育); 2.安排 和组织大会; 3.公共游乐场; 4.游乐园; 5.娛乐; 6.提供娱乐场所; 7.提供体育设施; 8.动物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连云港市大伊山风景区管理处(灌云县林业站)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第6904349号第41类“大伊山”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69043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连云港金海地食品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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