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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条例的方式是什么?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1-05

问题一: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在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的大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空前增长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注册周期的缩短,注册成本的降低,使得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加方便。同时,也存在大量以依赖名牌为目的的恶意应用和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经营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的规制,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予使用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一是在审查阶段申请,推进反恶意登记工作,并将其作为异议,申请无效的理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有恶意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三是规范申请人的行为。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因此,对恶意注册的规制将贯穿于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的全过程,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该修正案为规范恶意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依据。

为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深化监管服务改革,确保商标法顺利实施,有效规范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体现严厉打击的决心和导向,促进公平竞争本条例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问题2:起草条例的方式是什么?

答:规则的起草主要有三点:一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明确商标注册和商标代理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推进打击门户,实现整体处理范围。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订,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细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适用范围和处罚范围。三是强调监管引导相结合,商标评审相结合,管理过程中的监管手段、信用记录、代理管理等环节外的措施相结合,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并形成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长效机制。

问题三:按照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有哪些?

答:目前,商标法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许多条文中《实施细则》第三条列举了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和实践中常见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包括不申请商标注册,意图使用、复制、仿制、翻译其他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理人。未经授权的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商标,或者根据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申请商标注册的,知道他人使用的商标存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具有一定影响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或者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为公众提供了宣传、解读和积极引导。

问题四:《条例》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何要求?

答:为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则》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有恶意注册行为,不能接受委托或者其他不能从事的行为包括《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人和《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或者其他特殊关系人匆忙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商标的代理人。在不正当手段中抢先使用他人商标或注册他人商标并受到他人影响的现有权利。此外,《规则》还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其他商标注册或者扰乱商标代理机构的市场秩序,但其代理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外。

问题五:最近,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著名网络红景翰清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注册的案件如何依据商标法律法规处理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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