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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1-22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侵权不仅可耻,而且将面临法律的严惩。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两起商标侵权案件,并以实案予以警示,同时为“名牌”和“一套名牌”的非法经营者提供了“当头一棒”,为商标权人维权提供参考。

一家公司因侵犯“雷士”商标被罚款3万元
2018年1月22日,根据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家公司在半山半岛某建筑工地安装、使用侵犯“NVC”注册商标的LED筒灯(nled9154)作为工程照明设备,三亚市济阳区。经调查,中山市意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和19日分别向某公司项目配送了2100盏名义为“NVC”的led筒灯(nled9154),价值3.1万元。根据惠州市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和标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led筒灯(nled9154)并非惠州市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授权的产品。,但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产品外观相似相同的地址和厂名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是NVC品牌(nled9154)的led筒灯。
销售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没收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2100盏。
“李鬼”因“名牌”酒被罚款6万元
2018年3月22日,根据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和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销售的干红葡萄酒涉嫌侵犯“长城”和“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大理七良饮料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了“长城”、“长城”三种457瓶注册商标干红葡萄酒(含7瓶礼品),为公司及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销售,截至案发日,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及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共销售378瓶,在物流配送过程中损坏2瓶,77瓶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封。
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干红葡萄酒标有“长城”和“长城”商标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侵犯了公司“长城”和“长城”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销售干红葡萄酒侵犯“长城”、“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没收具有“长城”、“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77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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