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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刷管理方法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1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版、铁印、制模、烫印、贴花等方式生产商标标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由县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名、盖章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副本,并提供副本。
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被许可人需要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副本;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单独印制商标的,出示注册人所在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并盖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制的商标样本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案一致;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应当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本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刷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印刷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签。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验证。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印。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诺印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的,商标印制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企业登记表》,标明商标印刷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刷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由商标印刷单位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印制后,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抽取商标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并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和商标印刷授权书副本。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进出库制度,并在台帐上登记。垃圾二级标识应当集中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和进出仓库的商标标识台帐,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3万多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或者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商标印刷企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刷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从事印刷业务,印刷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称商标侵权,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刷,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志,是指与商品一起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志和未注册商标标志。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刷委托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和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刷单位,是指依法注册从事商标印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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