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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商标的驳回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6-29

 目前,我国存在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攫取他人商标声誉、抢先注册知名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用公共资源、多次抢先注册商标等大量恶意行为。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规模越来越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对典型的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及分离过程。在审查过程中,对主观恶意明显的商标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具体来说,以下四种情况比较突出:

一是驳回恶意附着他人商誉、抢先注册知名商标的申请。

如威海德素贸易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商标300余件,均为他人较早注册的驰名商标;自然人林浩已申请注册商标200余件,与华为、微信等驰名商标高度相似,涵盖相同和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例如,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了400多个商标,基本上另一方面,它是对其他高度原创和知名的非相似商品和服务商标的完整复制。

以上案件均存在附加他人善意的不当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是驳回大量以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急于注册通用名称、商业条款等的商标申请。

例如,上海君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相关利益团体已申请注册了近5000个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和商标。上述申请具有挪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故意,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务商标局已依法予以驳回。

三是对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要严格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例如,晋江麦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将篮球明星的名字音译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解。商标局严格审查,主动拒绝。

四是对同一企业恶意重复、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参照以前的异议、无效案件,严格审查、驳回。

例如,自然人王树本在多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美丽公主”、“荣盛世家宝”等多个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明显有抄袭、复制其他知名商标的意图,属于主观恶意大的行为注册囤积者多,不具备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违反了社会治安和良好习惯的原则。依法宣告中标人和评委的该项业务无效。此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相同商标的注册。商标局在审查中认定,这是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的恶意商标抢先行为。参照早先的无效理由,认为该申请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予以驳回。

此外,商标局还集中查处了多起恶意囤积、恶意附着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遏制了违反诚信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

例如,广州天一方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与时尚界知名企业文字或图形相同的商标,涉及多类商品。又如广州4399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商标9000余件,其中210件被不同权利人异议,商标局共处理39件。

上述公司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的正常秩序。商标局作为被异议人处理上述公司的商标异议案件,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不注册被异议人多个商标的决定。

资料显示,2017年,全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7万件,涉案金额3.33亿元,罚没款4.43亿元,为商标品牌竞争创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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