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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缓冲”价值
来源:正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3-23

 根据商标局612日发布的《法律事务评估通讯(2020)第一期(以下简称《法律通讯》)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决33.71万件,一审答复通知14292件,一审上诉案件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2% ,与2018年基本持平,略有下降。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商标评估程序作为准司法评估程序的价值,它不仅在案件数量上起到了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缓冲器和救济阀的作用,而且在法律标准的适用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比例大幅提高

2019年,商标局评审部门收到的一审判决数量显著增加,达到16,080(包括545件判决) ,大大超过2019年的一审上诉数量(14,292)2019年,与2017年和2018年相比,当时一审判决大大低于一审上诉,知识产权法全面加快了完成率。

2019年,商标局评审部门一审损失案件4008件,其中因情势变化损失案件1777件,占损失案件总数的44.3% 。扣除环境变化因素,实际损失率约为13.9% ,比上年下降1.5% 2019年,共收到5306项二审判决,其中1631项不成功,658项因情况变化而不成功; 收到374项二审判决和裁定,其中39项涉及情况变化。

虽然一审审查的案件数量保持稳定,但二审和二审审查的案件比例大幅增加。二审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商标局评审部门调整了申诉机制。虽然裁决案件的实际一审失败率没有增加,但司法机构对若干问题的理解正在发生变化,这是基于商标许可证方面的变化和案件的激增。为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商标局评审部门启动了全面的申诉机制。

根据法律公报,随着行政和司法裁决数量的增加,再审案件数量的增加是正常的,但是大幅度的连续增加是令人困惑的。2017年至2019年期间,再审程序的增长率大大高于裁决决定的增长率。根据收到的文件,79起二审判决在重审中被撤销,其中39起因情况变化被撤销,占复审案件的近一半,有些复审案件仅涉及商标判决的大致内容。在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决中,由于被引用商标的权利地位尚未确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而多次拒绝。这两类案件不应纳入审判监督的视野,这种对再审事由的不受限制的概括助长了再审申请的任意性,推翻了二审终审的制度安排,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撤销评审的情况下,失败率略有上升

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统计,宣告无效案件的败诉率略有下降,撤回复核案件的败诉率略有上升。2018年诉讼分析发布后,撤诉重审失败率曾引起关注。因此,《法务通讯》对撤销审查败诉案件的具体原因进行了重点分析。2019年,评审部门共收到撤回复审不成功案件527(其中撤回一般名称复审3) ,其中212件因商标注册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而败诉,虽然不是行政部门的过错,应当排除在实际不成功率之外,但商标局评审部门重申,不应当鼓励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证据。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大量证据在诉讼中提交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新证据规定,司法审查新证据不加区分,存在违法嫌疑。其次,从程序经济的角度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不作证行为不仅浪费了行政审查的资源,而且不当地占用了司法资源。

2018年的数据相比,部分失败的原因比例发生了显著变化。2019年,由于宣布商标所有者注销注册和共存协议,2018年没有出现的败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前者都是驳回复议案件,后者主要是驳回复议案件,少数案件涉及宣告无效。两者的共同点是,败诉案件中95% 以上是由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造成的。其他败诉原因明显增加的比例,以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败诉案件。

在法律通讯中,评估部门还就可能影响评估实践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如单色商标的可注册性、拒绝使用国名商标的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商标法第10条第1(7)款中一罪不二审错误识别的裁定、接受共存协议、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适用,以及在商标之间存在包容性关系时确定混淆的可能性。

异议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主体无资格诉讼

针对知识产权业界普遍关注不复审注册案件的诉权问题,商标局评审部认为,2013年商标法对反对制度作出了重大改变,而对于未经复审并获准注册的商标,业界一致认为,持异议者不能提出申诉,只能向行政部门提出动议。但是,在16204080号图形商标不注册复审案件中,法院不仅受理了该案件,而且原反对者对评审部门关于部分核准注册的复审决定提起了诉讼,他还在全院开庭审理中作出了不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无资格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持不同意见者)在一审时自愿撤回起诉,二审法院于20191230日发布了一项决定,准许撤销一审判决,导致一审判决无效。虽然结果有利于行政部门,但鉴于二审法院没有对持不同意见者提起诉讼的权利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以避免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结果也防止反对者为错误的补救办法支付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费用。商标局评估部门认为有必要重申这一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 ... ...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反对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条款规定了未登记复审案件当事人的地位,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只能是持异议者,而持异议者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3年商标法明确排除了其他解释规则,规定只有受到质疑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反对者提起的诉讼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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